罗马书 | CH. 4 |
1 | 如此说来,我们的祖宗亚伯拉罕,凭着肉体得了什么呢? | ||
2 | 倘若亚伯拉罕是因行为称义,就有可夸的。只是在神面前并无可夸。 | ||
3 | 经上说什么呢?说,亚伯拉罕信神,这就算为他的义。 | ||
4 | 作工的得工价,不算恩典,乃是该得的, | ||
5 | 惟有不作工的,只信称罪人为义的神,他的信就算为义。 | ||
6 | 正如大卫称那在行为以外,蒙神算为义的人是有福的。 | ||
7 | 他说,得赦免其过,遮盖其罪的,这人是有福的。 | ||
8 | 主不算为有罪的,这人是有福的。 | ||
9 | 如此看来,这福是单加给那受割礼的人吗?不也是加给那未受割礼的人吗?因我们所说,亚伯拉罕的信,就算为他的义。 | ||
10 | 是怎么算的呢?是在他受割礼的时候呢?是在他未受割礼的时候呢?不是在受割礼的时候,乃是在未受割礼的时候。 | ||
11 | 并且他受了割礼的记号,作他未受割礼的时候因信称义的印证,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礼而信之人的父,使他们也算为义。 | ||
12 | 又作受割礼之人的父,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礼,并且按我们的祖宗亚伯拉罕,未受割礼而信之踪迹去行的人。 | ||
13 | 因为神应许亚伯拉罕和他后裔,必得承受世界,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义。 | ||
14 | 若是属乎律法的人,才得为后嗣,信就归于虚空,应许也就废弃了。 | ||
15 | 因为律法是惹动忿怒的。(或作叫人受刑的)哪里没有律法,哪里就没有过犯。 | ||
16 | 所以人得为后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属乎恩。叫应许定然归给一切后裔。不但归给那属乎律法的,也归给那效法亚伯拉罕之信的。 | ||
17 | 亚伯拉罕所信的,是那叫死人复活使无变为有的神,他在主面前作我们世人的父。如经上所记,我已经立你作多国的父。 | ||
18 | 他在无可指望的时候,因信仍有指望,就得以作多国的父,正如先前所说,你的后裔将要如此。 | ||
19 | 他将近百岁的时候,虽然想到自己的身体如同已死,撒拉的生育已经断绝,他的信心还是不软弱。 | ||
20 | 并且仰望神的应许,总没有因不信,心里起疑惑。反倒因信,心里得坚固,将荣耀归给神。 | ||
21 | 且满心相信,神所应许的必能作成。 | ||
22 | 所以这就算为他的义。 | ||
23 | 算为他义的这句话,不是单为他写的, | ||
24 | 也是为我们将来得算为义之人写的。就是我们这信神使我们的主耶稣从死里复活的人。 | ||
25 | 耶稣被交给人,是为我们的过犯,复活是为叫我们称义。(或作耶稣是为我们的过犯交付了是为我们称义复活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