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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道尔圣经注释


哥林多前书第七章
Ⅳ 婚姻(七1~40)
A 一般原则(七1~7)
  保罗把话题转向一些特别的问题,是哥林多人写信给他提及的。第一个问题是婚姻。不少古代人对禁欲,包括守童身,有种莫名的崇尚,哥林多人中显然有些人存这样的态度。保罗尽量容纳他们的见解,表示独身是“好”的,并指出其中好处。可是他视婚姻为正常的,后来更说明虽然独身有优胜之处,但婚姻却带来更完整的结合(十一11)。独身需要神特别的恩赐,保罗也不是不知道在哥林多作基督徒,所面对的种种压力,异教性道德的腐化,经常侵袭,他称之为“现今时势艰难”(26节)。他自己喜欢独身,但他对独身的倡导却十分低调。他并没有命令人可以独身就要独身,也没有说道德上独身高超于结婚。他视婚姻为正规,但承认有些人得神特别恩赐,可以保持不结婚。
  1. “论到”(peri
de),这一节开头的字眼,是引出哥林多人信上所提及的问题的方程式(第25节,八1,十二1,十六1、12再出现)。男不近女倒好这句话,可以当作引出哥林多信上的话(布鲁斯说这看法追溯至俄利根);但也可以当作一个问话(Orr 和 Walter)。好不是指“必须”或“道德上更好”(参八、26节;创二18;约四3、8),乃是值得称许,不被指责的意思。NIV 作“不结婚”,是诠释了、RSV“男不近女”的字面含义。“近”(Touch)在这文理上,通常是用在性关系上的(见创二十6;箴六29)。可能有些哥林多人认为信徒在婚姻上,最好没有性关系。但保罗却视性关系为婚姻里必然的部分(3~4节)45NIV 的解说似乎较佳,保罗的想法是未婚的人,可以更自由事奉神,因为没有婚姻带来的顾虑(32节以下)。但这并不表示结婚就不好。我们的主叫那年轻的官变卖所有,但这并不表示所有物质占有都是罪恶的。
  2. 一般原则就是人人当结婚,自己的妻子和自己的丈夫,表示一夫一妻制。保罗同意独身是好的,但他也同时指出试探甚多:免淫乱的事(是复数的,表示很多这类行动)。在这样的引诱下,每人当结婚。当是命令式,不只是准许。当然也有例外(7节),但保罗很清楚说明甚么是正规的。哥林多淫乱事充斥,未婚者很难洁身自守,更难叫人相信他们真的纯正不染。有人评论保罗在此把婚姻看得很低。不过,其实他这里主要不是评论婚姻(参弗五28以下),他不是说这是结婚唯一的理由;他乃是处理一个实况问题。加尔文说,“这里所论的,不是设立婚姻的原由,而是论到需要结婚的人”。康哲民认为保罗的话“不讨好却很现实”。
  3. 婚姻中双方各有权利,保罗吩咐双方要尽当尽的本分(ten
opheilen)。各人要向对方尽责。保罗并没有强调某一方重于对方,乃将两方面放在同一地位,这在当时男性社会是一个特出的立场。他所用的动词是现在命令式,表示经常性的责任。他强调施过于受,这是很重要的,婚姻是把自己给与对方。
  保罗再剖释这一点。NIV 作不属于她(does
not belong to her)的意译,动词 exousiazo 其实解作“操权”(参路二十二25,“掌权管他们的”)。本革尔觉得“自己”的身子,与“没有权柄主张”两句子,有种“优雅的吊诡”。保罗是说丈夫与妻子都没有权完全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对彼此负责。请留意两件事:在这件事上,他把两性放在绝对平等的地位,同时,婚姻里的性行为是不可少的。保罗不接纳男性控制性生活的婚姻观,也不接纳视性行为为污秽的婚姻观。
  5. 有些情况下,双方也许同意不行房一段时间,为要全心全意祷告。但这必然是例外的情形,保罗认为双方完全属于对方,把身体保留不给对方,是一种亏负(apostereite)。为要专心(hina
scholasete;“学校”一字从此而出),直解字义是“叫你们有这闲暇”。祷告必须不匆忙,生活的繁忙里,也许真的需要刻意地寻找与神安静闲逸地相交的时刻。可是,夫妇要暂断正常的关系,甚至为了这样神圣的目的,也要双方同意才可。然后,双方必须仍旧同房,否则他们本性的情欲需求,会置身于撒但的饵诱下。
  6. 很少人看这一句是指以下的话而说(虽然在文句上是可以这样看的)。多半认为这句是指第5节或上述一段话而言,是对婚姻的接纳方面。停止性行为,可以说是准许,(但恢复性行为就很难说是准许了)。不过,从整段讯息的协调来看,保罗似乎在说婚姻并非人人要守的责任,他陈述了结了婚的人的本分,但并没有说人人都要结婚。
  7. 保罗自己的意愿,是众人像我一样更好。这一章看来显然保罗是没有结婚的,可是若说他从来未结过婚,却不大可能。犹太人必须结婚生子《米示拿》(Mishnah, Yeb
6:6)。R. Eleazar 说:“没有妻子的男人,不是正当的男人”《他勒目》(Yeb. 63a),Raba 和 R.
Ishmael 也说神留意人甚么时候成婚,若“到了二十岁还未婚,
45 W.
E. Phipps 认为这句指的是性关系,但他认为这是引用哥林多人的信,保罗不过引用来反验罢了(NTS,
28, 1981, pp. 125-131)。
B 独身者与寡居者(七8~9)
  8. 既说明了一般的原则,保罗进而处理各类别。首先是那没有婚姻连缔的,就是没有嫁娶的和寡妇。有人认为前者是指“未婚的男人”,有人认为是指“鳏夫”。两见解的理由是,这字与寡妇对比。不过,这见解不够根据,未婚(agamois)是含义很阔的字;指所有不在婚约下的人。寡妇是特别提出来讨论的(参“和彼得”,可十六7),也许由于她们特别易受侵扰,引来再婚的试诱。保罗说希望所有这样的人像他,保持现状。
  9. 不过,这也在乎他们是否有这持守的恩赐,若神没有给他们恩赐,就可以嫁娶(是命令,不是准许),与其欲火攻心,不如嫁娶为妙。NIV 加上激情(with
passion),用意也很好,意思是对的。不过,这动词可以解作在地狱(Gehenna,即欣嫩子谷,象征灭亡之人的去处,径指地狱。──编注)的焚烧(布鲁斯),原文中也没有 cannot 一字,更支持了这看法;在希腊文,意思是“若他们生活不能自己持守”(巴勒特)。保罗上述才说过,“淫乱的”不能承受神的国(六9-10;参 M. L. Barre,CBQ, xxxvi,
1974, pp.193~202)。两见解都有可能。
C 已婚者(七10~11)
  10. 对已经嫁娶的,保罗颁下权威性的命令(parangello;见注 TNTC 帖前四2, 11,
pp.80, 87)。他强调这不是他个人的指示,而是主的命令(可十2~12)。这里保罗是指双方均是信徒的婚姻;他吩咐妻子不可离开(动词是被动式的,“不可被分开”;MM 说蒲纸卷中这字“已几乎成为离婚的用词了”)。
  11. 若是离开了,表示她可能不顺服这命令。或,如康哲民认为,这简单过去式表示可能已有这样的情况存在。离开了的妻子必须保持原状,或仍同丈夫和好。同样,丈夫也不可离弃妻子。这动词与妻子离开丈夫不同,但结果是一样。保罗并没有提及耶稣所说的例外情况,就是犯了奸淫可以分开(太五32,十九9)。不过,保罗在此并不是写甚么离婚的系统条例,而是回答某些疑问而已。
D 信徒与未信者结婚,对方肯同住的(七12~14)
  12~13. 留意保罗这一番教训是我说的,不是主说的,这当然不是说这话违反主的教训。10节他明说是主的吩咐,因为有主清楚可行的话作根据;这里却没有主明明的指示,他想清楚说明这一点。不过这并不表示他这话没有权柄;他相信他有神的灵(40节)。莫法特指出,保罗谨慎于分别主的话和他自己的教导,正好澄清了某些人以为初期教会信徒随意制作需用的话语,硬说是基督说的这种论调。“保罗并不滥用自由编制耶稣的语录,这在历史上是十分关键性的重点。其实在目前这例子,他要排解信徒生活上的争论,用主的权柄是最便利不过的了。”
  其余的人,一定是指与非信徒的婚姻关系。因为除此之外,未婚、寡妇、已婚,所有情况都已说明过了。可是有些人是结了婚才信主的,若只有其中一员信主,问题就来了。保罗对未信者的婚姻,与信徒的结合,以两种不同的角度来看。这里关键全在乎那未信的一方,若不信的妻子情愿(Syneudokei,“与他同意”),继续婚姻关系,那弟兄(几乎与信徒同义)就不要离弃她。对于那信主的妻子,丈夫不信,只要他同意继续同住,就不要离开他,保罗的吩咐语句是相同的(希腊和罗马的律法准许妻子与丈夫离婚,犹太律法却不许)。
  14. 因为带出理由来。信徒是“圣徒”,是神“分别出来”的人(见一2)。成圣的基本观念是与神的关系,不是道德上的正直无瑕(虽然逐渐会出现)。这样,信徒被神分别出来的身分,并不会因为未信时与仍未信主的配偶结了婚而削减。相反,善终归胜过恶,他的成圣总也覆庇了他的妻子。成了圣洁放在一个强调的位置(这是很重要的),而且是完成式(表示仍继续着)。这句的真正意义很难说明,但属灵的原则是,与神相交的福气,不会只局限于眼前的接受者,而会扩散到别人身上的(参创十五18,十七7,十八26以下;王上十五4;赛三十七4)。因此,信主的配偶成圣,也达到那不信者身上。保罗引用了一般接纳的观念,就是这样的婚姻的儿女是圣洁的。因为若成圣只停留在信主的人身上,那么儿女就不洁净。这字是用在礼仪上的不洁净,“不能带来亲近神的”(BAGD)。这状况是难以想象的。信徒的儿女被视作信徒,直等到他长大到能以自主为止。父母的“圣洁”延及孩子,这孩子是“家庭单位中,神有权可取的”(Mare)。
E 信徒与未信者结婚,对方不愿同住的(七15~16)
  15. 若不信者不愿保持这婚姻,情形就不同了。离去是关身语态,“自己把自己挪开”(正如10节以下的动词,妻子离开丈夫)。若不信的一方主动,信徒就不必拘束了。这似乎说那被弃的配偶可以再婚;因为若说“不受拘束是要保持不结婚”,语句就用得太奇特了。
  神召我们原是要我们和睦,可能是包括混合式婚姻里所有的作法,而不只是针对最末一句。保罗的意思是,神召我们得的生命,是以最广阔的和睦为重的。在混合式婚姻里,同样以求取和睦为最高限线。有时,要与未信的继续同往;有时,则要接受未信者的决定,结束婚姻。最要紧的,两者都要求和睦。
  16. 信徒如果维持婚姻关系,到底是否能“救”未信主的配偶,这未能肯定。有人却作刚好相反的结论。至于最近期的翻译者与注释者,则取“乐观”的立场:只要有悔改信主的可能性,这段婚姻仍该维持下去。谁敢说这人至终不会得救呢?可是这见解的根据不够强。文法上也不肯定(正如传二19,三21;和见 Sakae
Kubo, NTS, 24, 1977~78, pp.539~544),而且上文下理也不合。若那未信的人坚持要结束婚姻关系,信主的偏要不放手的话,必招致苦恼冲突。必然的冲突,不肯定的结果,在所不值。婚姻不能单当作布道的工具,“和睦”是衡量的指标(15节)。
F 活出神所命定的生命(七17~24)
  保罗的笔触从婚姻转移到更广阔的问题,就是在神所分派的任何景况下,都能活得满足。他用两方面来作对比,一方面是神给我们的装备和呼召,一方面是割礼和奴隶,是当日宗教与社会的最显著分界线。作基督徒,就以神给我们原有的身分来事奉,受割礼的,没受割礼的,为奴的,自主的,或是别的任何身分。每一身分都在事奉神上有它的地位。例如作奴隶的,可以用生活见证在奴役的限制下,怎样事奉神(这是自由的人做不到的);那自主的,又能见证他怎样自愿地顺服神,事奉神。保罗的重点是,各种景况下都可以事奉神,不必因为信了主,就离开原有的岗位。
  17. 只要(ei
me,“但是”,BDF 376)有点突然。可能是为引出下文,与上文对比之用。保罗已申明信徒的自由(15节),但自由并非放任。信徒在某些婚姻情况下有自由取舍,在这之上,保罗指出保持原有的身分,才是正常的基督徒作法。巴勒特指出,这一段经文中,保罗“主要不是论神呼召人进入甚么岗位,而是神呼召人悔改时,他当时的身分是甚么。”很多现代译本作“So let
him walk”(AV),可是我们不要忘记,保罗很喜欢用“行”来作比喻,描写基督徒生命的活出,是不住进行着的。这一节里保罗两次用各人,放在强调的位置上(NIV 删去了第二次):用意是强调个人的责任。动词 memeriken(分配 assigned),常用作把东西分给人,不过多半把分的东西也写明出来。这里是指神所分给人的恩赐;每个人都承受了神的恩赐。召(希腊文没有在〈to which〉)提醒我们,得救是先从神的恩召来的。不是我们拣选神;是神拣选我们。当神赐某些东西给我们,在某种身分上呼召我们,我们就当依从
  18~19. 这对割礼与不受割礼这重大的宗教分界关联重大。对犹太人而言,割礼重大无比,尤其是在马加比斗争之后。他们看未受割礼的人,是在神的约之外,在神给选民的福分里无分。换言之,割礼就是一切。可是在外邦人看来,割礼是一把笑柄,是被蔑视者的记号。他们若见到犹太少年人设法用手术,把割礼的痕迹除掉,好使自己在希腊文化的广大世界里立足,就认为这少年人茅塞顿开了(见马加比书一15;约瑟夫(Josephus),Ant. xii. 241)。但保罗肯定地说,这样的界线丝毫无关重要。受割礼不受割礼,算不得甚么,全无关系(参加五6;六15)。因此,不管身分是甚么,不必求改变;在这两者之上,最重要的是守神的诫命,任何仪文的规则也不能与守神诫命相提并论。
  20. 17节的原则在此重提一次。保罗重申神
  21. 保罗从宗教分界转到社会分界。蒙召时为奴隶的人,不必为此忧虑。神在他为奴时召他,自然给他力量过为奴的生活。这一节的下半句是说“若能以自由,就不如利用(它)rather
use(it)”,专家们对此意见分歧,有些以上文叫人维持原有身分的印证,认为保罗叫人“虽然有机会可得自由,也不如尽量利用原有的身分更佳”。依希腊文看,这是很有可能的。不过那动词的简单过去命令式,则表示新“用途”的开始,而不是继续用原有的。同时,保罗既然觉得婚姻在信徒事奉上,也带来困难,很难想象他对奴隶会作别想,因为奴隶带来更大的困难。保罗可能在说:“你的身分并非最重要的事,你若是个奴隶,不用忧虑,若能自由,则尽量利用新的身分。最重要的,是你与主的关系。”
  22. 保罗用对比的句法,强调外在身分的无关重要。作奴隶的蒙召,便进入为神儿女荣耀无比的自由里,他已从罪的奴役中得释放,这神圣的自由远强于他外在的景况,他该看自己是主所释放的人(freeman 是从为奴获释的,也指从未为奴的人)。被主所召该变成“在主里蒙召”,就是被召进“基督里”去。加这个字上去很特别(一般只用召便够);表示加意强调信徒与神圣的主那亲密的关系。保罗特别拿奴隶作比喻(奴隶是第一世纪最被轻视的人)是别有用心的。此外,相辅相成的真理,就是自由身的人蒙召,就成了基督的奴仆了。这里的重点同样,外在环境根本不重要。自由之人最重视的,该是他与基督的关系;他的一生该谦卑顺服他的主,别的无关重要。
  23. 保罗重复说你们是重价买来的,见六20(参阅注C 
  24. 这一段结束时,再把已提过两次的原则重申一次(17、20节),各人(留意个别性)要守住神召他时的身分(NIV 的“to”是不必要的)。这并不是叫人不可以改善自己,不过提醒人不要因为作了基督徒就要转换身分。信主并不是叫人要改行业(除非与信仰不相合),做更“属灵”的工作。人生一切都是神的,我们就在原位事奉神,直等到
G 童身(七25~38)
  25. 论到(peri
de,见七1)指哥林多人询问的另一个问题。童身(parthenoi)通常是指女的,但也有时指男的(新约中只见于启十四4)。有人认为这里指男女二者(例如本革尔,Craig,
Hurd, p.68)。J. K. Elliott 认为那众数是指已订婚的男女(NTS, 19,
1972~73, p.220),而 J.
Massingberd Ford 则认为指年轻的寡妇或鳏夫(NTS, 10,
1963~64, p.362)。不过,从段的论调看来,保罗是指女的而言。六次中有五次,他用的是女性冠词,表示他心目中是指女性,而这第六次很自然也该相同。女孩子结婚与否,是她父母或监护人决定的。保罗在这事上并没有主的吩咐,他明明地表白了,这是他自己的劝告。他用主的怜悯来描写自己,同时肯定了两件事:他自己的短缺,和他的主的确实。所用的完成式(eleemenos)表示主的怜悯恒久不变,忠心(pistos)则表示接受神大恩的人当有的责任。这个字可以作“信徒”解,但在这经文中不大切合。
  26. 保罗的劝告,是以现今的艰难(anangke)来做根据的。一般认为这是指主再来前的艰难,而且往往当作必然的解法。可是新约中从未这样用这个字,最接近的用法,是指耶路撒冷被毁前的困境(路二十一23)。保罗时常提及主再来,可是没有用 anangke。他用这字时,意思是“不得已”(37节,九16),“困苦”(林后六4)等,却从不指主再来之前的事态。这里似乎不单指信徒一般受的敌对,而是写这信的当时,哥林多人面临某种严重的困境(本革尔肯定是“革老丢时代的饥荒,徒十一28”)。不管到底是甚么,保罗的这班朋友当时正受着不寻常的难处;既在艰难之中,他认为最好就是持守原有的身分了。狂风暴雨中,绝不该更换船只。
  27. 保罗清清楚楚解释:已经结婚的人(希腊文的意思是“与妻子连结起来了”,中文作有妻子缠着),就不要求解脱。若“已经解脱了”(意即已离婚、已去世,或从未结婚),就不要求妻子。两个动词都是现在完成式,指已成事实的景况。
  28. 不结婚固然好,结婚却仍然是正常的,这是保罗一贯的立场。婚姻并没有丝毫罪恶的成分,他再三地说明。虽然时势艰难,最好不结婚,但若结婚也并非犯罪。处女也是一样。保罗叫人最好不结婚的理由,是结婚必受苦难(原作 thlipsis,“苦难”是单数),但他没有说明是甚么苦难。Robertson
和 Plummer 引用培根的话:“有妻儿的,是命运的俘虏”,“儿女使劳苦得着安慰,但也叫困境加倍痛苦”。婚姻带来责任,但在艰难情势下,婚姻自然引致某些烦恼。肉身(英文作 in this life),在此是囊括了人的软弱,“人生的一切限制”(Ruef)。保罗不再继续谈这问题,深显出他的体谅。他用我字,是强调式的;他在尽所能(用的是意欲现在式)免他们受苦。
  29. 我对你们说(“我的意思是”),表示以下的话更加严肃。减少是现在完成式分词:“时候减少了”。很多人认为是指主再来,也许是不错的,不过保罗虽然时常提到主再来,却从没有因主再来而给这样的劝告。不论先后的书信,他都用主再来鼓励人要无可指摘(见帖前五1~11;腓一9~11)。这里强调的时势艰难,根本没有提及。那些主张这里是说主再来的人,似乎无法回答为甚么末世的一代,与其它世代的人生活有异。我们都要面对同一的审判。加尔文认为是指人生的短暂(Robertson亦同);但很难与下面的吩咐相配合。RSV作“指定的时日”(appointed
time),但问题是:“指定甚么?”最好的解释是当时哥林多面临的局势(26节的“艰难”)。看来这局面快到顶峰的阶段;在困境中,许多生活行程都得改换,尤其是有妻子的,要像“没有妻子的”。
  30. 其它事情也一样。哀哭的,原必笼罩在哀愁中;快乐的,必乐也忘形;买了东西,自然欣庆新得手的东西。可是,在苦难汹涌之中,时日无多,人人都不能再沉浸在正常的观感里了。信徒就更不该沉迷在今世的境遇中;要超越这一切。
  31. 用世物的,要像不用世物,这句话总括了一切。句子的结构很特别(chraomai 是直接受格,新约中只此一次),但意思却很明显。保罗是指所有使用今生时空中东西的人。专注译自 katachraomai 一字的,上面的字是它未成复合字前的字,加上了前缀 kata,有时会使一个简单的动词添上了恶性的意味(“滥用”)。不过,有时只是加强了语气(“用尽”),加强的程度并不显著(即是说简单形式与复合字分别甚微)。在这段经文中,NIV 似乎取得其用意,说那用世物的人,不该被今世之物缠磨,忘记了世物本短暂,永恒才最要紧。schema (现在式)是指外面的形状,尤其是指会变形的意思。世事变幻不定,今生的事物抓不定,存不住;它的本质就是要消逝的,信徒若当它有永久不变的价值,就愚不可及了。
  32. 保罗复述27节下段的话,希望他们无所挂虑(anxieties, RSV);时势的困扰,就是说结了婚的人要为配偶挂虑:“一个人可以自称英雄,但一旦想到孤儿寡妇,立时成了懦夫”(赖富特注26节)。这挂虑会叫人事奉主不够全心,达不到保罗的标准。没有娶妻的,是为主的事挂虑。也许保罗觉得这是最好不过的(解经家多半存这主张),不过,他刚刚又说过,他愿意收信者无所挂虑;所以,他的心意可能是要他们事奉主能安心舒畅,接纳神在他们生命中的旨意,而不是为了自身的圣洁等问题诸多牵挂顾虑。MM 证明动词 aresko (please)的含义是为别人好处着想而事奉,这里则指神。这是保罗情愿独身的因由,他要人全心事奉神,没有分心的事。
  33. 反之,娶了妻的,必然有某些今生的事挂虑。这不是指属“世俗”的事,而是提醒已婚的人,必须顾念家人的需要。他有责任要承担,就必然在今生的事上花费精神心思了。他必然要面对怎样讨妻子喜悦(aresko 如32节)。34节的“分别”,应该归入这一句,他要讨主喜悦,也要讨妻子喜悦,就被“分割”了。
  34. 有的版本把分别一动词,当作妻子与处女的分别(AV,中文亦然)。不过,这不是希腊文的本意。保罗继续指出的,是已婚和未婚的女子,与男子一样有这分别。没有出嫁的当然可以指寡妇、离婚的,或处女,所以这里特别指明是处女而言。没有结婚的女子,没有婚姻的束缚,能以专心在神的事上,没有分心的事。她“身体灵魂都圣洁”(RSV)。“圣洁”在此不是指道德上的,而是指分别为圣。处女并非比妇人更圣洁,但她的分别为圣,则不被家庭责任所影响。相反,已婚的女人,必须关顾丈夫的需要;她像男人一样,也要挂虑世上的事,讨配偶的喜悦。
  35. 保罗强调他说这些话,全是为他们益处(“benefit”或“advantage”)。不是要牢笼你们。牢笼是借用打猎的比喻,“不把猎网投罩你们”。他并不想擒住他们,约束他们。他希望他们行合宜的事(eushemon,“状况良好”),就能持之以恒(euparedron)。未婚者的事奉不致于受到中断,没有任何分心的事。
  36. 保罗再三表明清楚,他一方面说明独身的优胜处,同时亦表明婚姻不该被轻视。处女出嫁并非犯罪,这一节很难解释,有三种讲法,都有人主张。
  (a)有人指女子的父母或监护人,待……不合宜,指没有为她的婚姻安排。父母的立场认为守童贞比结婚更好,于是使她不出嫁(至于女子同意或不同意则不清楚)。可是,这时候却犹豫自己做得对不对。在第一世纪的哥林多,女子到了结婚年龄却受阻碍,而她又急于结婚的话,势必招祸上身,且父女均受羞辱。过了年岁原字是 hyperakmos,一个很特别的字。意思大概是“过了发育成熟的阶段”,(akme 是“最高点”;“全盛时期”,柏拉图说女孩子到了二十是达到 akme, Rep,
V.460E);也就是说,她已到达或过了应该结婚的年岁。保罗再加上一点,“事又当行”(it has to
be,RSV),可能是说她没有持守的恩赐(参7节)。父母既见这情况,就可随心愿办理,不算有罪,让他们结婚好了。反对的原则有二:“他的童女”通常并不代表“他的女儿”(不过也出现过;LSJ 引用沙孚克理(Sophocles)把“我的童女”说作“我的女儿”)。同时把监护人包括在父母之内,也是言之过急。此外,“叫二人成亲”很自然当作这一节里所提的男女,这原是没错的;可是,文法专家 A. T.
Robertson 却认为这句动词的主语,是“从上文下理引申出来的(指一对青年男女)”(Grammar p.1204)。AV 及 JB 取这看法。
  (b)NIV(RSV、GNB)却主张有人是指一青年男子,童女是他的未婚妻;两人同意守童身。保罗告诉他们,若改变心意要结婚,也没有罪。不过,这样似乎把现代的订婚观念渗进去经文了。希腊人看来没有“订婚”这回事的(康哲民)。犹太人及罗马人则有许配的仪式,不过这超过了我们“订婚”的涵义;这其实已等于结婚的第一阶段,只能依离婚手续才可以解除的。而且,这不是由二人合意就可以进行的,必须由父母安排。即或容许这里是“订婚”,问题来了,“订了甚么?”当然是“订了婚”,“预备结婚”的了;若不是想结婚,又何用订婚呢?况且,若是这样假设的话,待这童女不合宜(acting
improperly towards the virgin)一句就很难明了。他若答应了不与她
  (c)不少解经者又认为,保罗是指“属灵的婚姻”,人有了结婚的形式,却像弟兄姊妹般生活在一起,在极度属灵的动机下,禁戒性欲。他们追求的是灵的合一,非肉身的结合。有这观点的人,往往把 hyperakmos 指那男人(文法上是通的),而解作“热情过度”之类的意思。如果抵挡不住了,保罗准许他们结婚。对这观点最有力的反证,就是保罗根本认为结了婚的人,若禁制性关系,属于亏负对方的行动(5节;存这观点的人很少讨论这一点)。禁戒性生活,若彼此同意可以“暂时”实行,但过后就必须“同房”。一个这样重视婚姻性生活的人,竟能赞许不履行性关系,真是很难想象的。此外,这观点必须把动词 gamizo(“叫……成亲”),解作“出嫁”(38节注)。Robertson
和 Plummer 认为这一点是关键。还有,hyperakmos 解作“热情过度”,也甚有可疑。莫法特说这字指“性欲的涌流”,可是没有解明理由,也并不顺情理。若认为主题没转换,必然是指那男子,那么这解释就是必然的;但这字的解释,却并不是这样。末了,“属灵婚姻”最早出现于第二世纪,而且备遭反对。依我们现今的知识,绝无理由相信这事早已存在,而且保罗也赞许。
  每一个解释都有充足的反对理由,不过,第一个见解似乎较宜接纳,因为反对的理由没有其它两个那么强有力。
  37. 保罗再度强调处女不嫁更好,却列下了四种条件,才可以这样作。
  (a)他要心里坚定;确信自己这作法是对的。(b)没有不得已的事,即外在的承诺如合约之类。(c)他有“权柄”(exousia),“由得自己作主”(Parry)。奴隶就没有这权柄了。(d)“心里又决定了”(kekriken)留下童女(保持童女身分)。若这四条件达到了,这样,他不让她出嫁是好的。
  38. 保罗的结论是,叫女儿出嫁“是好”,不叫她出嫁“更是好”。动词“叫她出嫁”(gamizo),在新约之前未曾出现过。字末的 -izo 表示“叫她出嫁”(而不是“出嫁”),这样,用在订婚夫妻或属灵婚姻,就不合适了(那两种情形要用“出嫁”一字的意思才合)。那些存这两种观点的人说,新约时代的 -izo 字末,在许多动词上已渐渐失去那特定的意思。那也是真的,不过没有人证明 gamizo 果真是这样。存这看法的人,坚持说这 gamizo 与七28的 gameo 意思一样。可是,保罗何以要更换动词?何以只在这里改?何以用一个动词,是别处一贯解作“把女子嫁出去”的?
H 寡妇(七39~40)
  39. 基督
  40. 保罗从头至尾都避免说独身更高尚,他认为寡妇若能保持不再嫁,会更有福气;不过,我们读这句话时,必须记得前面所提的特殊情况。保罗说这番话时的权威,并非暂时性的;他有时有耶稣的话可以引用,有时他表示自己的见解,但他这样做的时候,他认为自己有神的灵。他很清楚辨明神的推动,他的话并不只是他的私人见解。他说我也,可能指哥林多有人自认有启示,保罗一点也不落在他们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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