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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道尔圣经注释


阿摩司书第二章
F 摩押(二1~3)
  接下来是摩押被控诉,因为与亚扪的渊源(二者声名狼藉的出身记载于创十九30~38)、地理位置(就在亚扪以南、死海正东方),也因为
  摩押的罪行触犯了古代尊重敌军贵
  此处以火审判(2节)尤其得当,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以牙还牙”(lex talionis)的案例。加略,特别被挑出来作为毁灭对象,可能因为有摩押神 Chemosh 的庙宇,如米沙本人在碑文上所记。庙宇大略位于亚嫩河以北十五公里、死海以东十二公里。摩押的灭亡伴之以喧响与怒气,由其形容的情景来看,应该是出其不意的来袭,吹角策动部队、司令官大声发令(参:何五8,八1;珥二1,三9~10),攻方与守方混乱纠缠成一团。待战争的声响平息,摩押的法官与其他官员将丧命,以王命偿王命。
G 犹大(二4~5)
  审判言词渐入高潮,如今轮到阿摩司的故乡犹大了。这段话与前六段有显著的差别:虽然形式还是一样,控诉内容已经有显著改变。这里指责的不是破坏国际条约或非人道行径,而是没有遵守耶和华的律法,特别是命令他们专一敬拜神,不刻画偶像的律法。这一项罪与阿摩司谴责的其他罪行一样,冒犯了耶和华,不过根据他们领受得到的律法(希伯来文 tora)与其具体的应用(律例;希伯来文 huqqayw;参:申四5),这是只有约民才犯得出的罪。
  随从虚假,使他们走迷,先知的意思就像和合本所加的虚字,指的是偶像或假神(NIV)。那些刻画的偶像或是异族神
  阿摩司引述律法的律例、具体规条,可能间接指控破坏条约的同胞,比起破坏“兄弟之约”的推罗还不如(一9)。犹大毕竟不是与兄弟友邦立约,而是与万王之王立约。律法的目的之一,就是详述约的条目。犹大背道敬拜偶像的行为,使得他们身列第一级的大叛徒。
  审判的宣告取固定型式,与以东的下场一模一样(一12),只不过这里是焚烧全地,而不仅是主要城市而已。阿摩司的主题经文(一2)暗示犹大与耶路撒冷的脆弱:吼叫的狮子就在他们中间。
  本书的诠释立场认定:所有的言词尽管有形式上的差异,都出于阿摩司。由于犹大的罪是触犯律法的拜偶像行为,很多近代注释学者(例:Coote、Mays、Wolff)将这段对犹大的神谕置于耶利米时代,因为那时刚发现申命记律法,影响了先知的作品。如果讨论并且响应这种看法的所有论证,就会使我们偏离最主要的目的:明白现有的阿摩司书经文。只要知道申命记搜集的律例历史悠久,从下一段对以色列的言词来看(二6及下),阿摩司对这些律例也很熟悉108。无论学者把申命记成书的日期定在什么时候,禁止拜偶像无疑从远古摩西本人就开始了。
  审判犹大的言词达到其目的: (1) 清楚显明神的审判绝无沙文心态,找邻邦的麻烦、却偏袒自己的约民; (2) 指控的根据从没有人性的残酷行径,转变为触犯属天的启示; (3) 强调神的选民在这些圣战、火的审判当中,并不像以往是神的执行者,反而是受害者;甚至连大卫的土地与首府也不能幸免; (4) 指控因着大卫领受的救恩应许(撒下七章)受到最多属天保护与盟约优惠的国家,替阿摩司(审判北国以色列)的信息重心作好准备;如果犹大都不能豁免,以色列又有什么逃脱的机率呢?
  这些强烈的审判宣言回响着神主动出击的意味。耶和华亲自降下火、剪除腐败的领袖,带领百姓进入流亡生涯。我们也不该错过阿摩司给圣经预言带来的新意。在他以前的审判言词通常向个人发出(例:以利亚面询亚哈,王下一1~2)。阿摩司却把这些话指向所有国家,显出公义的耶和华关心国际政治与人类福祉。
  阿摩司为此也创出新的文学体裁。有学者想要证明这些言词的体裁与用法,与埃及的咒文有关,就是把埃及敌人画在容器与塑像上,然后在魔法仪式中打得粉碎;不过这种尝试结果并不令人满意109。将阿摩司的审判言词与秋季盟约节庆中咒诅敌人的仪式连在一起,结果也差不多(Reventlow, pp. 56~75)。
  阿摩司受到耶和华的呼召与审判异象的激荡(七~九章),结合了审判言词──包括了罪的控诉与审判的警告──与神显现的描述,还特别加上了智慧文学的数目套语,使得先知对列国的控诉毫无反驳余地。“三番四次”模式是基于一系列已知的罪行,但是只列出最后、也是恶贯满盈的罪。阿摩司的这种论述法是在表示:惩罚是罪有应得,耶和华是完全公正,而不是狡诈、多变、专横的神;
108 最近主张列国七神谕的统一性,与阿摩司为其作者的辩护,见 Shalom M. Paul, 'A Literary
Reinvestigation of the Authenticity of the Oracles Against the Nations of
Amos', ed. by Carvez et al. In De la Torah au Messie, Melanges H. Cazelles(Paris: 1981), pp. 189~204. 亦见 Hammershaimb, pp. 32~38, 43~46.
109 A. Bentezenm 'The Ritual Background of Amos 1:2~2:16',
OTS, 8, 1950, pp. 85~99.
Ⅲ 转折性的对以色列审判言词(二6~16)
  这段气势磅
(5) 审判不是吞灭城墙坚垒的火,也不是王室遭放逐;以色列的审判是地震,所以全体人民,包括最勇猛的军队(13~16节),都只能束手无策。
  这段话犹如一座桥,衔接前面简短的对列国的宣判,以及自三章1节开始,对以色列的一系列较长的神谕。如此,整本书的重要主题在此引介,呼之欲出: (1) 恶待穷人(6~7节;参四1,五11~12,八4~6); (2) 因着放荡与不公正的勾当,致使敬拜腐化(7b~8节;参四4~5,五21~24); (3) 滥用他们在出埃及与征服迦南地所得的权益(9~12节;参三2,九7); (4) 反对神托付给先知的事工(11~12节;参三7~8,七10~17,八8,九1)。
A 指控:经济与宗教压制(二6~8)
  这一系列言词的焦点是北国,阿摩斯则更精确地称之为以色列家(五4,七10;参五6“约瑟家”,因为约瑟是以法莲与玛拿西的父亲,他们是北国最强大的两个支派,创四十八8~22),但是不加形容词的以色列提醒我们,神的所有子民都在神的律法与审判之下。阿摩司的话也没有一句能免除犹大的承责(参三1与九7,以色列明显是指全体子民,而不只是北国)。
  这段经文列出四宗罪,作为审判根据:贩卖穷人为奴(6b节)、扭曲弱势群体应得的公平待遇(7a节)、荒淫无度(7b节)、向遭不幸的人榨取经济利益(8节)。阿摩司列出四项罪,而没有像前面指控列国时,只提出最后一项罪,可能是刻意的填满“三番四次”模式的数目110。
  这些逆行的共通点是滥用权力。第一,债权人利用施贿、别人的经济困境,或是不法证据,把无辜的(或是无罪的,此处为义人的意思)或是欠债的人,以固定钱数出卖(“银子”前有定冠词,the silver)。然而所欠的债其实就是一双鞋那么不足道,更显出那些债权人的罪大恶极(6节;参:王下四1~7,以利沙挽救了阿摩司可以想象得出的一宗悲剧;亦参摩八6,用词与二6相似,但是重点在买进,而不是卖出)。这些行径完全违反了律法中对待奴仆的人道精神(出二十一2~11;耶三十四8~22);以色列的罪比迦萨(一6)或推罗(一9)还要严重,因为他们把同胞当作商品交易111。第二,这群粗野狂傲的人在法庭使出他们所有败坏的影响力(7a节;参五12),剥夺穷人的尊严,视他们如尘土(践踏,新译、RSV、NIV、NEB;比和合本的“垂涎”要好,只要把字根 s~p 修改为 swp,LXX 亦采用此读法),并且阻碍他们寻求公平的权利〔道路是“公正的道路”缩写,箴十七23(英译);智慧文学与这节经文的关联,见于穷人(希伯来文 dal)与困苦人(希伯来文 ni 或是 niwim)两字在赛十2与箴二十二22的平行用法〕。第三,作父亲的利用子女要孝顺的义务,以及年轻女子无从挺身为自己权益发言的弱点,强硬行使族长权威,竟然与自己的儿媳有染,无视以色列的律法明文禁止这种混乱的性关系(参:利十八15,二十12;申二十二28~29、23~27)。这里不是在讲奴隶或是妓女(相反意见:Martin-Achard, ITC, p. 22),因为阿摩司用的是单纯的 nara,年轻妇女或女孩。第四,那些贪得无厌的人,剥削遭遇不幸的人,就是借债的,或是赊欠自己原先为了某些罪名要缴的罚金(参出二十一22;申二十二19)。他们或是把清寒人用来取暖的外袍扣留下来过夜(出二十二25;参:申二十四12),或是恣意花费当偿付的罚金,并没有真正当作偿金。
  这些罪行可说是坏得无以名状,基于三项理由:当地的领袖人物带头做坏事,包括那些应该维护正义的众长老;强迫的性行为违反了神关乎圣洁的律法,因此也就亵渎了
110 D. L. Christensen, 'The Prosodic Structure of Amos 1~2', HTR, 67, 1974, pp. 427~436;
Amsler, pp. 180~181; Wolff, p. 168.
111 另一种解释,见 J. L. Mays, p. 45,认为卖为奴隶与违反了土地交易有关,因为交换鞋是土地转手的象征。
B 扩增的控诉:出埃及的属天恩典(二9~12)
  这些控诉虽然严厉,但是先知还没说完。他又记载神回忆以色列过去,是
  除灭亚摩利人(9节)先于出埃及(10节): (1) 因为如此便凸显了土地的恩赐,如今被以色列人的亵渎污蔑到极点; (2) 因为如此提醒阿摩司的听众,耶和华毁灭巴勒斯坦早期居民的原因之一,是为了免于约民被诱惑污染(参:书七,亚干的故事); (3) 因为亚摩利人素以过人的高大身材与孔武有力闻名(香柏树与橡树是标准的威荣象征;参:赛二12~13),所以神的介入看起来更加珍贵(民十三28;申一28,九2)。
  亚摩利人似乎不是专指一个民族,可说是与迦南人同义(参:书二十四8、11),不过大概是指在犹大疆域,先被征服的迦南地居民,而不是指遍布全地的原有居民。旧亚喀得文以 Amurru 称呼不同的贝都因(bedouin)游牧部族,可是晚期的亚述与巴比伦记载则以此名称概指西部,亦即叙利亚──巴勒斯坦区。此处以果子与根形容神灭绝的彻底(参:王下十九30;赛三十七31),根本没有生存的机会。盟约之王不仅要剪除亚摩利的人口,也要把他们连根拔起,清除一切植物,让
  在第10节,耶和华退回一步,简述出埃及记、民数记、约书亚记的基本信息。然而
  12. 先知的谴责至此到达高点。以色列人不仅在令他们想起盟约的圣所欺侮软弱的邻舍,破坏了约法;他们不仅就在神费心费力为他们赢得的土地上作这些勾当;尤有甚者,他们弃绝了神为了彰显纪律、传授新启示而兴起的先知,并且迫使他们妥协立场。
  有关拿细耳人的背景,见参孙的故事(士十三5、7,十六17),以及律法的规定──禁止喝酒、禁止用剃刀、禁摸死尸(民六1~8;撒上一11、18,二20,可能暗示撒母耳是拿细耳人)。这些严谨的举动象征特别献身予神,也有可能为了要人常想起旷野的岁月。
  禁说预言特别令阿摩司关注。他后来力陈,先知的口是不能被堵住的(三7~8),想要叫先知闭口不言无异于招致审判(七16~17)。嘱咐一字表示百姓作起事来,好像是他们作主,而不是耶和华作主。但是真先知知道自己是属天信息的使者,一如耶利米抗拒神的差派时所发现的(一6~7)。这种强逼拿细耳人与先知事奉的企图再次令人想起,救恩历史、神恩慈介入的经过与供应,正好与以色列的罪恶历史、离经叛道与忘恩负义成为对比(参 Vollmer, pp.20~28对这节经文的讨论)。
C 审判的宣告:地震(二13~16)
  看哪,在阿摩司书单单与耶和华的作为相关,发出审判宣告。如果是按照先前神谕的模式,应该是在第7或8节。第13节是阿摩司书最难解的经文之一。问题在于出现了两次的关键性动词(希伯来字根是 wq)。该字不同的译法有“粉碎”(NIV)、“压”(和合、RSV)、“重压”(NASB,边注也加上“蹒跚”)、“呻吟”或是“作响”(NEB)、“摇撼”(Mays)、“破开”(Wolff)。
  不过,耶和华的审判行动比作装满禾捆的车,则清楚无疑。可是那究竟是什么意思?没有人能确定;希伯来字根只有在这里出现。最好的方法是认为装满东西的拖车,能把车轮下的任何东西碾碎;或是认为该动词形容的是车轮在摇摇欲坠的重物压力下,将地面压得裂开112。
  如果此处描述的是拖车压碾,那么临头的审判可能是侵袭,一如先前宣告所定的火灾、屠杀、流亡。如果是地面裂开,那就是再次提及大家都知道的地震(一1,八8,九1~4)。
  无论是哪一途径,审判夹杂着惊慌。是耶和华来临了;
112 H. Gese, 'Kleine Beltra/ge zum Versta/ndnis des Amos Buches', VT, 12,
1962, pp. 417~438; H. W. Wolff(p. 134)与 Martin-Archard, ITC(p. 24)都沿用这种读法。
──《丁道尔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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