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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道尔圣经注释


约伯记第廿二章
D 第三循环的讲论(廿二1~廿六14)
  我们已经注意到:不可能在对话中追溯出规律的进程来,有相当多的重复与一些回溯;有时候有些拖延,一个发言人所作的陈述,隔了一阵子才被另一个人再提起来。然而,还是可以看出一定的移动方向:在第一循环中,朋友们满意于谈论通则,没有冒然将他们的教义公然地应用在约伯身上,在第二循环中,主要的题旨是恶人的命运,约伯公然反驳他朋友们的观点,他们的关系明显地恶化了,也有多次的恶言谩骂。约伯的外观与恶人的光景类似,由此可以推论他一定是个罪人,这种推论最初是间接的,现在则是公然的,他们之间是完全决裂了。一旦到了这一地步,就不可能有进一步的对话,讨论遂戛然而止。
  从朋友们的观点看来,约伯的固执是全然不可理喻的,好人受苦的观念从来没有进入他们的念头中,这会推翻他们的神学,或毁坏他们的宗教,就像以利法已经说过了的(十五4)。读者碰巧知道事情的真相,了解约伯既不是顽梗不化,也不是傲慢自大,他是诚实而不屈不挠的,从患病身体与破碎心灵的深渊中,他的灵依然将它的信心投进神里面,虽然他盲目的叫喊在他朋友们听来是野蛮的。
i. 以利法(廿二1~30)
  以利法是个好人,他的话语中没有出现过恶意的痕迹;他最后一篇讲论的反讽,是因为他无法以约伯的眼光来看约伯的问题,或进一步以约伯的感受来感觉它。当他认为约伯自欺时,又怎么可能呢?他竭尽全力,也说得很好331。他作了更激烈的尝试,想要使约伯面对面地正视他自己的罪恶(2~11节),以利法对神的伟大作了另一篇的赞词(12~20节),以及对约伯作了最后一次的、悔改的呼吁(21~30节)。
  2~4. 以利法认为约伯指控神在道德上对恶人的行为漠不关心,说:“神知道什么?”(13节)。这个声称的引句在约伯可稽考的言语中找不到,约伯从未质疑神的知识;但是对以利法而言,约伯似乎感觉神漠不关心332;以利法震惊于这种观念,由衷地为一个竟然能够说这种话之人的属灵安全而忧心忡忡。这就是约伯对神不敬的证据(如果前面缺少证据的话)。神非但不是无动于衷的(2~3节;七20一个过时的答复),反倒是主动审判的(4节)。以利法强调:神不可能因你敬畏
  5~11. 以利法现在比任何人更率直地公然为约伯贴上标签,说他是个罪人,指控他极大的罪恶。第6~9节所列举的罪恶清单,是非常具有启示性的;从正规的角度来说,没有一个是与宗教有关;约伯所受的指控,不是他对神的责任有何失败,也不是因为他作了任何错事而受责备;在那种范围中,以利法仍然在约伯的行为中找不到任何瑕疵。相反地,他是以一个人对待同伴的方式来试验一个人的良善;以利法所描写的这些举动,不是从法律,甚至道德的义务中抽出的,约伯在这些事上也从来没有失败过;对于最高的义而言,一个人对贫穷的人有人性,不应该是从责任出发,而是从怜悯。穷乏人受保护免于被疏忽,或被剥削(6节;参出廿二26~27;申廿四10及下);约伯后来否认他在这件事上有任何的失败。饥饿与干渴的人(7节)应该获得救济;约伯坚称他做到了这一点(卅一17)凡是被撇下、没有男人保护的妇女或孩子(这两个字的意义比寡妇或孤儿广得多)(9节),以色列人(特别是治理者)应该要照顾她们(申十18,十四29等),他们的疏忽在旧约圣经中再三地被定罪为最糟的社会恶事(出廿二22;申廿七19等)。至此,再一次证明约伯又是没有罪的(卅一16及下)。
  8. 有些释经学者把这节经文挪走,因为它打断了连续性,又是以第三人称来讲述的;但是,就像我们所常看见的一样,这个比较一般性的陈述包围在环绕着它的特殊记载中,并且也是特殊记载的撮要。对穷人(6节)、饥饿者(7节)与没有保护者(9节),一般常犯的错误是滥用一个人的权力,夺取、占据他们家的地土333;约伯也从来没有做过这种事(卅一38~40)。
  10~11. 以利法所查出的约伯之罪恶,解释了比勒达曾经说到的网罗(十八8及下)现在捉住他的原因,经常使用的黑暗与洪水比喻也适用于约伯(11节),因为这些是神审判的最佳证明,虽然它们与第一、二章的事件不符。
  12~20. 每一个人都同意神是伟大的。无论修订标准本(“高高在天上”),或新英语圣经(“在诸天顶上”),或其他任何我们可以看见的译法,都没有掌握要点;“高”是耶和华的一个属性,而不是天空的特性,
  15~16. 对恶人的这种描写,很适合洪水前的人类,但也可以适用于任何世代。新英语圣经与其他一些译本(如思高、现中)把这里提及的江河(洪水故事中没有用过的字)看作是一个明喻。既然译作冲去的这个动词,只有出现在约伯记中,昆兰第十一洞穴约伯记他尔根简单地译作“他们死了”,我们可能会怀疑它是不是带有亚兰文的色彩,就像到目前为止所说过的一样。
  20. 虽然提及火,可能会把我们带回创世记十九章(如此加强了第16节暗示的洪水意味),它也可能只不过是一般性的暗示,指神所使用之传统的毁灭者之一(伯二十26)。如果第16与20节因着内向性而结合在一起,那么说这个字──和合本、修订标准本加上去的,在马所拉经文里没有──可能是不必要的。
  在第17~18节中,以利法是在处理约伯在廿一14~16曾经说过的事,但他是如何来处理的可就不清楚了。一般的印象是这样子的:约伯在那里所描写的不敬虔的人,接受水(16节)和火(20节)的刑罚;或许第18节应该看作是以利法为了要反驳约伯而引用他的话,约伯所拒绝的审判,却是义人所看见,并享受的;在诗篇四4中,耶和华同样嗤笑恶人。
  21~28. 以利法结束的话表现出他的热切;他是一个费尽心血、竭尽全力抢救灵魂的人。他论及神的话是正确的,它的温馨改进了他早期的严厉。尽管他刚刚才论及神惊人的审判,与它所带给义人的满足,以利法(和琐法不一样,琐法的冷酷从未缓和过)显然比较喜欢神的怜悯,当任何罪人悔改时,这怜悯会宽宏地接纳他。可喜的是,他最后的陈述以这样亲切的福音诉求来鼓励约伯。
  以利法的劝勉中,唯一的错误是:它完全不适用在约伯的案例。
  21~22. 以利法开头的忠告──“你要与 神和谐”(吕译、RSV)──准确的意义不得而知,可以找到许多的提议;但其要旨却是清楚的:约伯可透过接受从神口中出来的教训334得到平安与福气。释经学者普遍的看法是:以利法在这里是自充为神的出口(参他在第一篇讲论中诉诸启示,四12~13);但比较可能的是“他是在回响着比勒达的愿望──约伯要“寻求神”(八5),与琐法的希望──神要说话(十一5)。令他们如此自满的,是他们假定这是很容易安排的,他们不客气地自认为已经知道结局了。神在最后的确说话了,但
  23~25. 这些是约伯必须满足的条件。第23节是以一般的词语对悔改所作的普通描述。第24与25节充斥着困难,尽管有许多学者勤勉奋力研究,解决的方法似乎还是遥不可及。修订标准本可能接近实情,以第23节的若总括这3节经文335。以利法提及约伯只需要注意“黄金”(思高、现中、RSV;和合本:珍宝),藉以暗示财富乃是他败落的肇因,为了要与神有对的关系,约伯必须丢弃它,唯独以神为他的珍宝。有些释经学者认为这个观念太属灵了,无法接受;但箴言第三章中有一处提及智能的价值胜过财富。俄斐是传说中最好的黄金产地,它的位置不得而知(参创十29)。第24b节没有必要加上黄金这两个字,因为它出现在第24a节,已足以完成整个词组。
  27~28. 以利法这样预测与神复和后的快乐结果,回响着圣经中许多地方的应许。虽然他曾经在五17~26强调宗教的物质利益,在这里他指出最重要的就是与神有亲密的关系,并且在祷告上有成就;这反映出他有好的灵性。虽然忆及约伯曾经以这些为他至高的价值是满伤感的,但反讽却留待最后,那时以利法将会是约伯代祷能力的首要受惠者。
  29~30. 以利法又以老生常谈的智慧教训来结束他的讲论,至少看来好像是如此。希伯来经文艰难丛生;钦订本为要忠于原文,却付出极重的代价──非常难以理解。有多少释经学者,几乎就有多少种解决方法。修订标准本说:神“必解救无罪的人”(思高、吕译同),如果这是正确的,那么就已经使以利法所发出之悔改的呼召(23节)前功尽弃了,重新落入呆板的律法主义:只有义人才能得救336。彭马文(p.164)作得比较好,直译作人非无辜(参 NEB 脚注),但他与哥笛斯意见相同,认为这个有罪的人并不是约伯自己,而是某个因约伯的纯洁而蒙拯救的人(Gordis, p.271)。当然了,事实上这正是第四十二章所发生的事,而我们也已经指出,讽刺的是,必须为神的这个恩赐而感谢约伯的,正是以利法自己。但在这篇讲论的上文中,以利法对待约伯,是当他是一个在黑暗中(11节)的罪人(5~11节),他已经为这样的人备妥了一个疗法,可以把他带到光明中(28节);如果以利法陷入琐法的立场(二十章)──好人得赏,坏人受难;好人没烦恼,坏人没解脱──中,那这一切就全都是多余的了;而且坏人似乎也没有变好的可能了。以利法是比较“福音派”的,他的话对任何一位因着犯罪而良心受苦的人,都是好消息;如果以利法没有误解约伯(廿二5),他所宣称的救恩──借着悔改而得赦免──一定会是朋友们所说过的任何话语中最有智慧的;即使如此,它们仍然有其本质的真理,不需要拒绝;约伯不接受它们,是因为它们不适用。并不是每一个人的需要都可以借着传讲福音而获得满足。
331 就像加尔文所说的(COCR, XXXIII, p.23):以
belles sentences, et sainctes。
332 可能是想到约伯记廿一22。若是如此,就除去以那一节经文不是约伯的观念的说法,而是他朋友们那里摘述的引句。无论如何,约伯曾经说过恶人的亨通是神所默许的。
333 这种无法无天的罪行由列王纪上廿一章获得例证;见作者的讨论,在 JBL, LXXXV, 1966, pp.46-57。
334 这是约伯记中使用 torah 这个字的唯一地方。很令人惊讶地,摩西“律法”的术语含义,在本书中完全付诸阙如。
335 一些释经学者只有以第23节为条件句,所以第24~28节描写悔改带来的福乐。NEB 从第25节开始描述结局。
336 如果以利法是在教训说:约伯必须先降卑自己,使自己“手中清洁”,就可以达到调和一致,但仍然意味着他没有真正的赦罪福音可以给罪人。遗憾的是:吕译、RSV在第23节的“自己谦卑”是个猜测(参其他译本),而第29节译作谦卑的人的这个字就只有出现这一次,所以它的意义就只能猜测了。
──《丁道尔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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