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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道尔圣经注释


约伯记第卅一章
iii. 约伯终极的挑战(卅一1~40)
  这份无价的遗约适合用来结束“约伯的话”(40节)。这是以反面告白的形式表达撇清的誓言,这程序在古代法律是很普遍的。一个人可以针对受指控的罪名,起誓说他若真的犯了那个罪,就愿受咒诅,藉此否认这个罪。以偷盗罪为例,在抗辩“无罪”时,被告不只是说“我不是小偷”,或“我没有偷那头牛”,要否认没有证据的控诉,一个人可以要求受害人进前来,提出指控的罪名与证据,所以撒母耳问:“我夺过谁的牛……呢?”(撒上十二3),以及类似的问题,若是所需的证据被提出来,接着就执行适当的刑罚。
  但否定的告白就截然不同了。虽然是为了一个人的公众声誉,却是向神祈求,反对人的审判;指控的罪名已经提出了(伯廿二5~11),但却没有提供支持的证据,约伯已经作了总括的否认(廿三10~12),并且将他的辩白交付给神(廿七2~6)。第卅一章完成了从廿九章开始的抗议,第廿九章是坚持他毫无瑕疵的记录,第三十章则是接着埋怨他现在在人与神的手中所遭受的不公平待遇。
  约伯记第卅一章列举了特殊的罪名,全部被约伯否认;他使用的格式是:“我若作了 X,就愿
Y 发生在我身上!”X 是罪,Y
是刑罚。既然约伯把每一件事交付给神,而不是给人间的法庭,就没有呼求任何人的见证,因为神鉴察每一件事(廿八24)。判决不是法定的刑罚,如同量的罚款或赔偿,而是神的某个举动,对一特别的罪之刑罚,是采诗上的正义(译注:即因果报应)的方式。神安排另一个人以报复的方式对罪犯做同样的事。约伯完全赞成以牙还牙的报复法(lex talionis),并且主张“你所收的就是你所种的”这种教义,所以他预期他若与邻舍的妻犯了奸淫,其代价就是约伯的邻舍会与约伯的妻行淫(卅一9、10)。
  在约伯否定的告白中所列举的罪,既没有系统,也不完整,它不是由列举罪状的书记官所起草的,它是一首诗,由一个不幸被驱逐出到城外垃圾堆的人,而不是被告席上的囚犯所吟诵的。它是约伯最后一次的激情爆发,作者以大量的不一致来编列,赋予它热切与势如奔流的素质。这个结果传达了约伯坚毅的愤慨。而当人把这个松散的结尾刻意加以整理,让这篇讲论变得像是律师答辩书上的一页,这种效果就失去了。
  并不是每一种情形都是照着上面所略述的简单格式。它有时候是不完整的,“若”子句是个充足的否认,并未说出提示之罪的结果(那将会是附加的伪证);有时候誓言是以正面断言约伯事实上作了对的事来扩大;有时候会对罪的严重性加上一些问题或作出评语;有一、两次单篇誓言的片断,并不全是集中在一样的地方。个别罪的结果或分类并未显出太多次序,好像写得井然有序的法规一样。这困扰着学者们喜欢整齐的头脑,有些人重编本章,除掉这类的缺失,他们尤其不满意在约伯“画押”(35节)结束整篇之后,竟然还在尾端附加了终结誓言(38~40节)。NAB 是个极端的例子,把原文切割成七小块,以完全不同的次序来安插它们,以期得到较好的结果。NEB 也类似,AB 以它自己的方式胡乱安插这些小块。我们没有权利可以禁止这样的工作,事实上我们有理由要感谢在原文中发掘真问题所作的每一分努力。但这样激烈的做法对我们而言,似乎不只是没有价值的,更是对整首诗活泼的技巧造成了伤害。重组并没有经文的支持,自古以来的译本,包括昆兰第十一洞穴约伯记他尔根在内,全都支持马所拉经文,除了七十士译本有一些典型的删减之外。我们难以想象,一段经文若开始时就像 NAB 或 NEB 等一样,究竟要用什么专业的程序才能变成像马所拉经文,彷佛有一页凑巧被撕成碎片,又错误地把碎片拼凑在一起。我们也无法想象,一个抄写者会以任何一种有思想的程序刻意把有次序的 NEB 重写,而变成混乱的马所拉经文。这论证的另一方面,我们已经在约伯记中遇见过许多篇讲论的例子,处理相同主题的乐章或诗节并不是连续的,而是分离的,经常是在带有内向性或这一类模式的平衡结构中,这同样可以应用在第卅一章。中心观念配置的地方远离终点(35~37节),以致最后几行(38~40节)不是高潮,而只是诗中早先陈述之要点的回音,这是一个常见的设计。
  我们不清楚本章详细列举的特殊之罪有多少。傅瑞(Fohrer, pp.429ff.)认为有十个长短不一的乐章,其中有九个(第十个是35~37节)处理十二种失败,一个乐章有时候处理一个,有时候处理两个,但对贫穷人硬心(16~23节)却占了两个乐章,这可能太过仔细了。整个算一下,在“若”子句中共有十六个实际的罪;但是,就像我们已经指出的,其中有些后面并没有接着“就愿”子句,它们可以归在一类,彷佛是单一过错的截面一样。如果辨认出单一的“若”,可能包括两个或三个后续的子句,不需要每次都重复“若”字,那么十六这个数目还可增加。
  这篇讲论并不是一本个人伦理学手册;它与古代条文(如十诫)的关联,是可以找出来的,但并未显出直接依据它们任何一项。虽然充足,但约伯所列举的还是太简略,不能称为是一法典,它举例说明了以色列人的法典。虽是选择性的,却强调约伯认为对品性指标极端重要的事。附加的评论显出约伯道德的根基来。虽然全部所撇清的失败全都是得罪他的同胞(唯一的例外是第26~27节的拜偶像),这类的举动仍是可憎的,因为它们是神所讨厌的(23节),而不只是对社会有害而已。在神眼中看来,对最卑贱之奴隶不公平的举动都是可憎的,因为每一个人都是
  1~4. 好色 约伯未作任何准备就突进到誓言中。眼睛是犯罪的第一个工具,这已经提过不只一次了。约伯不是以否定之告白的正式格式开始的,而是以陈述的事实。他曾立约;如果约伯在避免可能发生的试探上显得太过谨慎,那是因为他对濒临危险的事非常敏锐。第1b节怎这个译法虽然是直译的,但似乎并不适合,因为传道经九5可以知道下面的惯用语是引入的;董姆喜欢将 mah 当作否定词,他可能是正确的,思高、现中、NEB 也是如此。约伯是慎重的,因为他习惯对每个举动发出这个问题:“神会怎么想呢?”既然神察看我的脚步,要紧的就是一个人从神所得的分与业。这里出现了奖赏的观念,虽然它不一定是将来的刑罚。主要的论点是神肯定会报应那作孽的人(3节)。我们应该注意约伯对这一点之坚信的力量,神的公平是他最高的信念,也进一步答复了那些学者,他们把类似的陈述从约伯早先的讲论中除掉,看作是抄写者将朋友们的观点转让给不会说这些话的约伯。
  根据这个假设──性犯罪应该全部在相同的地方处理,这节经文或是被移动过,或是把处女变成“愚拙人”等类的译法,把好色眼神的暗示给改变了。
  5~8. 不诚实 约伯否认虚谎与诡诈。他令人惊奇地将贪婪定义为心随着眼(7节),显出他认为纯正是内在的;谷物欠收的自我咒诅(8节)暗示出第5节是指可疑的交易行为。虽然虚谎与诡诈是抽象的,可以被位格化成为约伯的同伴,这两个名词可能是作集合用法,指实际之“虚假的”与“诡诈的”同伙。
  9~12. 奸淫 我们在前面已经解释过所诉诸之刑罚的恰当性。虽然给人推磨可能暗示最低的奴隶状态(出十一5),从平行语句看来,它也可能隐含着性交的委婉说法;严重的罪是以严重的语文来叙述的。如果第11节的审判官是人,那就是他们在这章经文中被辨认出来的唯一的一个地方。这并不是把这一行除掉的充分理由。第12b节不清楚,但第12a节平行第11b节,说明奸淫是同时在今生与来生受人与神刑罚的罪;但以火暗示在阴间(“亚巴顿”,RSV)所施行的毁灭,这在旧约圣经中是罕见的。
  13~15. 压迫 这一段具体呈现出古代世界无可匹敌、具有人性的伦理来。约伯住在奴隶与主人(一3)的社会中,就像古代东方的每一个地方一样。但在约伯的价值观中,奴隶不是家产,而是人──具有法律权利的人,这些权利是神亲自保证的,神是他们特殊的积极保护者。第13节显出约伯相信一个奴隶有权利可以主动对他主人提出诉讼。约伯有几次夸口说他会赢得神可能会对他作出的任何诉讼,他要求这样的控诉。但是,如果他曾藐视看待别人的情节,他就一定无话可答,神也一定不会称他为
  16~23. 吝啬 在廿二7及下,以利法指控约伯对穷人与无依无靠之人不人道;在第廿四章中,约伯为了这样的行为申斥恶人,又在第廿九章中坚称自己与之无分;他在这里又重复他的否认。看顾寡妇、孤儿及其他的贫穷无靠的人,是以色列人中最神圣的义务,接近神的心。在这一点上,约伯曾经最认真、慷慨的施舍食物(17节)与衣裳(19、20节),因为他有敬畏神的心(23节)。在第18节,马所拉经文读作从幼年时//我从出母腹与“我引领她”(见和合本小字),最后这句话是指寡妇(内向性)。绝对没有一个人可以从一出生就开始看顾孤儿、寡妇,这一点是理所当然的,这样,这句话才有意义。作者想要表达的,乃是一生之久的行为。
  若是第21节继续提及孤儿(有些人作了些微的改变,读作“完全”;参思高、NEB“无罪者”)377,那么举手的动作可能涉及欺诈的商业行为,或是在城门口──进行公共事务之地──的错误审判,或甚至是身体的暴行。“帮助”所论及的较不清楚,NEB 似乎颇有道理地解释作“知道那人一定会在法庭上帮助我”──普遍地滥用有权有势之朋友的影响力。这里自我咒诅的形式较为清楚,攻击人的膀臂将被折断;明确的解剖学的暗示,尤其是羊矢骨(直译:“芦苇”,独特的用法)的意义,引起许多没有结论的讨论,但一般的观念是清晰的。
  24~25. 贪婪 在廿二24~25,以利法曾劝约伯以神为他的宝藏;他在这里否认将任何信心放在他的财富上。这个条件子句(否认)没有带结果子句(咒诅),完整的格式是没有必要的。但避免贪心可能与拜偶像(26~27节)有关,与第28节作为共通的罪。
  26~28. 拜偶像 因为第11b节的类似词句记述拜偶像的特征(所以,又是连接了两个公开的罪与死罪;参申命记十七2及下),语文的严酷并未挑选出这个为最高层次的罪。在神眼中看来,社会的恶行也是一样坏的。从乐章的连贯性看来,太阳与明日可能是接续贪婪的主题。
  在27b节,希伯来文实际上是“我的手亲我的口”,虽然可能是要用以手挥吻作为崇拜的姿势,这类的仪式都不是以色列人熟知之崇拜的一部分,对任何神
  29~30. 怀恨 从这里开始,有几个“若”子句后面没有带着刑罚,有些人认为难以理出线索来,吕译、RSV 将一些材料放在括号中弧立起来。在第29节,约伯的伦理达到它们最尊贵的地步,着重点在于内里的纯正,这是所有美德中最难发展并维持的,它的实际只有神知道。我们以无止境的聪明来自欺,看自己过于所当看的,任何这样的夸口不大像能够经得起神的细查,约伯的信心是令人惊异的。甚至连最属灵的人都不可能避免因仇敌的灾祸而有瞬间增强的欣喜,并且以感谢神的公平来将它分别为圣。一个达到耶稣之标准的人(五43~48)必须像神一样的完全。在约伯的心中,甚至不希望罪大恶极的人受到伤害;要宣称这一点是最大胆地邀请神来鉴察他最深处,看有什么恶行没有(诗一三九23~24)。这样,这里若不是有一个非常清洁的良心,就是有一个非常麻木不仁的良心。
  31~32. 吝啬 如果这几节经文接续约伯对他仇敌之态度的主题,帐棚这个字就是当广义的“家业”来使用,不只是家人。第32节提及客旅不适合任何的族群,因为没有国家、没有家庭的行路的人通常都与寡妇和孤儿连在一起,作为同情的对象;无论如何,约伯好接待客旅是众所周知的事。第31b节似乎可以普遍地适用,供给仇敌是进行不可侵犯的和解(箴廿五21~22)。约伯在食物与膳宿上的慷慨,使我们想起创世记十九章,但却不需要从此对“肉”(思高)这个字引申出不好的意义来,虽然彭马文写了一段精巧的批注,以支持屠西乃的发现,后者认为这里暗示性的滥用。
  33~34. 假冒为善 约伯从未想要“像亚当”遮掩他的罪。并不是所有的释经学者都接受这句话是明显暗示创世记第三章的说法。约伯从未装作是无罪的,也不关心人在这一方面的意见。约伯在其他地方坚持以敬畏神为他正确行为的唯一动机。NEB 较自由地译作“镇民的闲言闲语”,可以比较第21节。从他宣称事实上无罪以维持本章从头至尾其余的部分看来,约伯在第33节率直地承认过犯,有点令人吃惊。
  35~37. 这是最后的挑战,约伯要求能蒙垂听,他签署了一份文件。而约伯记十九23与卅一35应该是互相影响的,因为希伯来文 taw 是最后一个字母,JB 作了新奇的提议,说约伯的意思是“我已经说完该说的话了,从 A 到 Z。”这个字母的形状像个十字,意味着“叉号”,所以是“签名”。接着的暗示──那敌我者所写的状词──把我们带入法律程序的术语中;约伯一定会骄傲地将这样的文件带在肩上,又绑在头上为冠冕,如君王一样;约伯非但不觉得羞愧,反倒决战到底,热切地想要定案,对结果充满信心,他对他所采取的所有步骤,能提供一份完整的记录。
  38~40. 剥削 结束的这一段是处理如何可靠地利用土地的问题。在澄清誓言中的主要风格中重述要点,是个回音,在整篇讲论恰当地结束在第35节及下之后维持它的语气。地被位格化了,作为向它所犯之罪的主要见证人,就如吃地的出产不给价值(比较像是收割者的工价,或佃农的分,而不是向主人购买的价钱),或非法的扣押(王上廿一章)。约伯准备要接受原初对亚当(参创三17)与该隐(创四11)的咒诅;这样就可以施行,并看见诗上的正义,像在第8节中一样。
377 见六27、28之注释的脚注208ii.

378 A. Goetze, 'The Laws of Eshnunna', AASOR, XXXI, 1951~2, p.51;例证在 M. A. Beek, Atlas of
Mesopotamia(1962), pp.78f.; D. J. Wiseman, Illustrations from Biblical
Archaeology2(1963), pp.26f., 77。
──《丁道尔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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