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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道尔圣经注释


约伯记第九章
iv. 约伯(九1~十22)
  约伯的这篇讲论存在着大量的困难,读者在每一页都碰到问题。个别的问题产生的原因有一定的比例,有的是因为原文暗昧不明,有的则是因为罕见字(有时候是普通字)的意义模棱两可。有些释经学者采取容易的方法,把这些麻烦的经文修订或删除;即使我们不采取他们的方法,仍然无法一一地处理每一个例子。这类成果的累积,可以对整个结论造成相当大的差异。事实上,我们一步一步地选择,是受到我们前人对这讲论之主要论点的一般印象所影响。
  所以,我们需要问约伯在此时的思想有什么趋势,以找出我们的方向来;甚至更重要、但却更无从捉摸的是:我们必须分辨他的语气。既然我们不再能够听见他的音调,而且作者对于他是处在什么心情之下,并没有提供任何解释,我们就只能够猜测了;这类猜测可能是很危险的,因为它可能会带我们沿着一条错误的路线前进。所以,许多释经学者在这篇讲论中找出许多讽刺来,尤其是当约伯响应或重复以利法或比勒达已经说过的事时229。我们对于约伯的一般态度所作的抉择是重要的,因为所作的解释在一路上都取决于它。许多学者用不同的权宜之计将约伯放入与他朋友们更大的不一致中;所以约伯在九5~10论神在创造时的能力之诗,与以利法在五9~10所作同样类型的一篇如此相似,以致他们把它的某个部分看作是与约伯口中所出的话不相称的,而挪走了。
  我们要先拿开约伯讲论中的庄严语调,才可感受到“愁苦的讽刺”230。我们已经坚称,约伯与他的朋友对神──属性的看法基本上是一致的,这不是争论的焦点。他们的不一致,是与神为什么要如此对待约伯有关;这像故事开头时,神与撒但对于约伯的品格,有不一致的看法一样;但约伯的信心比他们的更强、更富想象力、更冒险,而结果则是更严厉且更痛苦;约伯将要将他的道路探入神里面,而其他人只是旁观并闲谈;约伯接受他们所说的,然后超越他们所说的。他以一篇对神的庄严宏大之赞词来答复比勒达的讲论,使得比勒达那轻易说说的神论成为弱小而琐细的。他真心地同意比勒达所说的(九2a),他的问题不是可以一笑置之的(九2b),而是最急迫之探索的起点。
  2. 但人在神面前怎能成为义呢?这是法律上的用语。一个人怎能在诉讼上胜过神呢?以利法问过几乎相同的问题(四17),他从大能的神与必朽坏的人之间无限的差异作了否定的答案。约伯充分察觉到这个困难,但是却没有被它吓退。
  3. 这里的争辩这个字是进行诉讼的专门术语,谁是原告、谁是被告,并不清楚:谁提出指控、谁无法回答呢?修订本暗示是神控告人;然而修订标准本却暗示那想要采取主动、对神提出诉讼的乃是约伯(参现中注),这个解释合乎那些想要约伯扮演一个敢于控告神的激进角色的释经学者之胃口;但是,无论多么英勇,这样放胆陈述是徒劳无益的,因为“神不会回答千中之一的问题”(NEB),这暗示神斥退人,不对任何人说明
  4. 他在这里说到神的智慧与能力时尊敬的口吻(不是辛辣的!),证明他的思想是多么完全地迷恋于神的能力与公平,即使他的思想无法捕捉这些实际。他的信心仍然是原封不动的,即使他已经陷入黑暗中,或者就像他更戏剧化的说法:陷入“粪坑”中(31节);他看不见神,那就是他的困扰(11节);他的问题是怎敢……?并且他一次又一次地问着。他怎么能确保他与神的辩论呢?他毫不怀疑自己有资格来辩论;但是他却知道自己无法确保它,他不能用他朋友们所推荐的简单公式传唤神出庭,约伯的神实在太大了,不能作这样简易的安排。约伯以适当的大小提出他的问题,重复详述神在创造时的无限能力(3~12节),与
  5~10. 约伯的讲论不容易分出是由哪些诗所构成的,但我们在这几行中看到飞扬的抒情诗,与诗篇中(如:诗一四七篇)、阿摩司书中(如:摩四13)、以赛亚书中(如:赛四十21~31),以及其他地方颂扬神的作为之伟大礼仪是相同的传统。创世记一章也很接近,虽然,约伯记第九章有几个相当不同的创造故事。以利法类似的诗──以约伯的诗结束时的陈述来开始的(参五9与九10)──叫人感到安宁。约伯的诗则是令人不安的,火山爆发、地震、日蚀,以及天空中其他的奇事,全都是由神所造成的;这类的事太多了,无法计数;也太奇妙了,无法领会(10节)233。第9节所提及的这些星座曾经有过许多的讨论,结果仍是众说纷纭,详细的情形可以从专业注释书及参考书籍得知。南方的密宫的意义仍使我们困惑,这事并不会减低约伯正在陈述的论点。
  11. 也难怪约伯会惊讶了。虽然有这么丰富的证据证明神是在场的、主动行事的,约伯却不能知觉
  12. 从出现相同问句的地方看来,问题的症结不是“你做什么?”而是“为什么?”。前面的独唱使人明白约伯相当清楚神做什么,第24节将此撮要起来,彻底地断言神是每一件事唯一的肇因。
  14. 约伯希望能够对神说话;但是要做到这一点,他就必须对神的作为之目的有点概念。稍后(十9~13),他将会坚称在创造中一定有着某种目的。
  15. 这节经文出现几个困难;如果可能,把它们解决是很重要的,因为这似乎是他论证的枢纽。译本的比较显露出非常分歧的结果来,因为译经者必须对约伯此时的立场各自作出相当基本的抉择。虽然马所拉经文使用“若”字,把约伯自称为义变成假设语气〔“就算我是义的(我不敢以此自居),我仍不能回答(因为就像前面的论据所显明的一样,那是白费力气的),(我所能作的就只有)向那控诉我的恳求”〕;译经者宁可把它当作一个事实,认为他是主张自己为义。我们不清楚那回答的是谁,就像在第3节一样。和合本的那审判我的(参思高、AV、现中)是直译的,在现代译本中已经被诸如“那控诉我的”(吕译)或“我的敌对者”(AB)──大概是神──等译文所取代了;但这似乎像是比勒达“恳求怜悯”之劝告的惊人妥协234;如果把第15a节的否定词不放到第15b节的话,这个不一致就可以除去了;他拒绝了比勒达的提议:“我不回答(任何的指责,因为我知道它们是不当的);我也不向我的审判官235求仁慈(因为,我所坚持要的是辩护,而不是怜悯)”236。这在伯第20~21节又加以确定。
  16. 无论如何处理第15节,如果像和合本与修订标准本的译文是正确的,那么把这里的陈述归诸于约伯是不可思议的。说就算神的确应允他的呼吁237,他仍不信
  20~21. 如果我们正确地料中了约伯的心情,他是在两条路上挣扎着。他相信他是对的,但他却不知道如何着手证明这一点。到目前为止,他尚未被指控任何罪,无论是被神指控或被人指控;事实上,他愿意听的唯一控诉是从神而来的;但是如果神真进行诉讼,那时约伯又担心他的辩护无法获得胜诉。“约伯是怕他会因神的同在受到威吓与困惑”(Rowley, p.95)。新英语圣经的“我虽完全,
  其焦点不在于神有敌意与乖僻的嫌疑,而是在于一个人在神面前的地位是有两个特性:第一,没有一个人可以建立他自己的义;约伯可以不自义地坚持他是无罪的,但他不能为了神学理论而夸示一个编造的邪恶,因那样做是不诚实的。第二,一个人至高的完全不能赋予他对神有任何控制权。只有这样的洞见才能明白第21节,那里的断音子句流露出极大的情绪。修订本的译法非常好:
  “我本完全;
   我不顾自己;
   我厌恶我的生命。
   它全都一样。”
  22. 约伯是前后一致的。他不是在控告神无法知道好人与坏人的不同,他从一开始所采的态度即是:一个好人将会从神手中接受好事与坏事,却同样能够称颂神(二10),他相当强调这一点。所以他在此强调这一点的另一面,反驳以利法和比勒达所说之好人与坏人相反的命运:完全人和恶人,
  24. 约伯强调他最近刚经历的这一面。人们受苦的时候,全都太常是犯罪(24a节)与堕落(24b节)了。但是,无论人采取什么手段,约伯从不怀疑是神──只有神──以这方式治理世界(24c节)。第24c节的希伯来文多少是个难题,并且一直有人试着想要厘清它,包括新英语圣经将它挪到脚注在内;但是,虽然如此,修订标准本可能已经掌握了它的要点。
  25~31. 人类生命的短促与脆弱,在文学作品上启发了许多可悲的篇章。梦与草的明喻曾出现在诗篇九十5;雅各则是用云雾(雅四14)。约伯已经将生命的急促比拟成梭(七6),他在这里又用了另外三个比喻,分别是:赛跑的人、“芦苇船”241(思高;和合本:快船)、急落抓食的鹰。在华德(Bede 的《教会历史》(Ecclesiastical History)中有个有名的段落,用了鸟飞的比喻:“彷佛一只麻雀迅速地飞行,穿过大厅,从一个门进来,又从另一个门出去”。在《所罗门智慧书》二章一节及下也有这样的反思,以之作为放荡的托辞,并且将它看作是“不健全的品味”而拒绝了。在这件事上可以明显地看出约伯存在着正反两面的想法。注意他的不一致──一下子切慕他的生命能迅速结束,下一分钟却又埋怨生命太短,无法获得抚慰──乃是浅薄的。约伯确信生命的坚实已经被粉碎了;只要他不知道可以在那里面对神,他便会惧怕,不作任何努力使心中畅快,因为并不保证不会很快出现另一回新的“痛苦”(28节,思高);只要神对待他就像是对待一个被定为有罪的人,他就会忧愁。这似乎就是第28b与29a节的意义。他想要使心中畅快,神并不认为这是恶事。
  朋友们持续推荐治疗的方法,想要修补约伯与神的关系;约伯反对他们,尽管他自己是非常特出的敬虔人,仍然认为自我洁净是不可能的,事实上,乃是僭越的。虽然洗手(30节)可以是礼仪,无可置疑地,约伯在这里是有意用它来代表道德上彻底的洁净242,但却是没有用处的。约伯惊恐地说神要把他扔在泥坑中,有些释经学者认为,这个令人讨厌的陈述是约伯的厌世思想到了最高点,既然神作每一件事,那使人污秽的正是
  32~35. 第25~31节的哀歌,是对神说的。下一个评论重述第14~21节的主题:如何解决约伯和神之间的问题。约伯既不能采取主动,也不能和神讨价还价。
  第32a节常见的翻译──
  “一个像我这样的人不能回答
   我们不能聚在一起求判断。”
这再次表达了第3与14节的思想。这是接续不断的问题,是本书真正的问题:不是受苦的问题,要用理智来提供一个令人满意的答案,解释它为什么会发生;而是达到与神有正确关系的问题,使在受苦中的存在变成圣洁的、蒙神悦纳的,参四17及九2。约伯的问题是“如何?”他认为需要一个“仲裁者”(吕译、现中、思高、RSV;和合本:听讼的人),无论他在陈述时是当作一个切望(RSV 边注;参
NEB“唯愿在我们中间有一个人来仲裁”),或是悲叹没有一个仲裁者(RSV)。mokih 这个希伯来文的意义并不是一个只是裁决谁对的审判官;而是一个中保,平息争端,使双方复和;是一个交涉磋商者,使两造聚在一起,可以向我们两造按手,使我们成为他共同的朋友。比起有种观念以为约伯是在想有某种比神更大的能力,可以“将他的权柄加在我们两造身上”来,这个解释较为自然。
  除开人类的有限这项不利条件外,约伯不能如愿以偿地说话也不惧怕他(35a节),因为神显然继续怀有敌意。约伯再次认识到,只有神能够率先把杖离开我(34a节)。遗憾的是:第35b节很难理解,它或许应该与十1a放在一起(参九21;但译成厌烦的是不同的希伯来文)。──《丁道尔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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