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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道尔圣经注释


弥迦书第六章
Ⅲ 黑暗中的希望(六1~七20)
A 如何存活(六1~8)71
  弥迦在此以一行首额外音节,呼吁百姓聆听本书的最后一部分(1a 节)。之后,弥迦代表耶和华发表了一篇诉讼讲词,指出以色列不再受圣殿的保护,因为以色列并未依照她与神所立的约履行义务。这则神谕虽然形式复杂且颇为戏剧化,但很容易可以依照圣经内、外的条约所记载的其他官司分析如下(参:申三十二1;士二1~5,六7~10,十10~16;诗五十,八十,八十一;赛一2~3;耶二4~13)72:
Ⅰ 形容审判的情景 (1b ~2)
 A 耶和华召唤弥迦向山岭争辩
(1b)。
 B 弥迦召唤山岭聆听 (2)。
Ⅱ 原告的演说 (3~5)。
 A 简要的控诉:以色列并无理由不回应神的爱 (3)。
 B 控诉的理由 (4~5)。
  1.
耶和华以大能拯救他们离开埃及 (4)。
  2.
耶和华带领他们经过最恶劣的景况,并进入应许之地 (5)。
   
a.
   
b.
 C 反驳以色列民的说词 (6~8)。
  1.
仪节的纯正不能讨耶和华的喜悦 (6~7)。
  2.
耶和华要的是道德的纯正 (8)。
这篇讲词借着重复运用“什么”而发展。耶和华以问他们觉得
  我们可以合理地假设,被入侵的亚述人围困在耶路撒冷城内的百姓,想要进入圣殿的范围,以讨耶和华的喜悦并求得保护。也就是这些遭困的百姓,引发了这场诉讼。大祭司透过
  1a. 先知在此以行首额外音节,呼喊以色列聆听本书的第三部分,因为它来自于神(见一1)。弥迦书的重点,现在由以色列未来的蒙救赎(四~五章),转回到以色列的罪和目前的危机。1b ~2节正是这场诉讼的开场白。
  1b~2. 审判的情景包括原告(耶和华)、代表原告的使者(弥迦)、证人(山岭),以及被告(以色列)。起来(阳性单数动词)此一命令,是向弥迦所发的。先知将此呼召写出,目的在证实其任务乃神所授与。辩护意即“重申权利”75。你的案情(NIV;参吕译),其实应作“我的案情”,因为弥迦被任命代表耶和华,而非代表他自己。据此,1b 节应以引号起首并结束,来表示那是神对弥迦所说的话。山岭的拟人化是一文学手法。耶和华禁止以色列前往圣殿,先知要求山岭为此案作证人,表明耶和华这么作,是按照
  弥迦以庄严的态度,实行他的任务。他点召证人,介绍原告,最后才带着戏剧性的悬疑气氛,指名被告──以色列。山岭在此被称作永久的(应译为“久远的”较佳)根基,以强调它们是地最古老的部分,故而最具资格担任证人。“提出控诉”(NIV;和合:与……争论)意即“树立正义,什么是公义和不公义”76。如前,第2节的起始和末了应以引号标出,以清楚表明弥迦正在代表神发言。
  3. 耶和华以两个问句开始
  4. 耶和华带着悲伤和温柔,两度称呼以色列人“我的百姓”(3、5节),希望能打动他们的心。这篇充满了恩典和实情的讲词,旨在斥责以色列并劝服她回到与神所立的约中,而非以令人战栗的话来宣判。耶和华指出以色列偏待
  5. 神在此提及发生在什亭的巴勒和巴兰一事(参:民二十二1),以及以色列人渡过约但河到达吉甲(书二1,三1,四19),藉此唤起以色列的回忆。以色列当记得,她如何与法老王和其行法术的臣属对抗,渡过红海;也当未忘记她如何无视于巴勒王和他的先知巴兰,而渡过约但河。如果以色列的神从前可以排开江河,并征服以色列政治和属灵的敌人,那么
  6~7. 以色列人对这样奇妙的耶和华,不仅没有以爱和顺服的心响应,弥迦那一世代的以色列人,反而还将与神立的约变为商业的契约。在此,一位具有代表性的“敬拜者”,以一连串由疑问开始的相应词句,不断提高出价以寻求能讨神喜悦的价格。燔祭吗?一岁的牛犊吗(已经比较昂贵了)?千千的公羊?还是万万的油河呢?或者,最高的代价,残忍地献孩子为祭?他不能再出更高的价了。从外表上看来,他俯伏在至高的神前,手中还捧着所献的祭,好像很属灵。但是他一连串侮辱神的问话,暴露了无可救药邪恶的心。他不昧于神的良善和属性,而竟以自己腐败的心来忖度神。他认为自己不需要改变,而是神必须改变。他拒不悔改已经是罪了,现在又罪上加罪地以为神像人一样,是可以买通的。他愿意提高出价并非反映了他的慷慨,而是暗藏了“神要求得太多”的埋怨。在他的讨价还价的背后,是他希望能买通神,越便宜越好。对这样一位伟大有恩典的神,竟如此厚颜无耻!
  8. 先知以世人来称呼此粗俗可鄙的人,并非一般地认同他是人类,而是把他和所有这样的敬拜者一并处理。在此之前,弥迦已控诉了以色列的领袖;现在,他又指控了百姓。弥迦在回答以色列民傲慢的反驳之前,先阻止了他们以无知作为敬拜者粗鄙问话的借口。当神拯救了以色列
71 此标题采自 E. R. Achtemeier, 'How to Stay
Alive', Theology and Life 6/4 (1963), pp.275~282.
72 研究此形式的著作极多,在此提出一本具有完整书目的近代作品便已足够: G. W. Ramsay, 'Speech-Forms in Hebrew Law and
Prophetic Oracles', JBL 96/1 (1977), pp.45~48.
73 NIV 在此用的是“旅途”,但见书三1。
74 Ramsay, 'Speech-Forms'.
75 J. Limburg, 'The Root RIB and the Prophetic Lawsuit
Speeches', JBL 88 (1969), pp.291~304.
76 THAT 1, pp.730~731.
77 D. W. Thomas,在 'The Root sn~ in Hebrew and the Meaning of qdrnyt
in Malachi 3:
14', JJS 1 (1949), pp.182~188. 中指出,传统的译文“谦卑”,是这个罕见的希伯来字的次要意思。他依据同语根的阿拉伯文及亚兰文,主张该字根的主要意义是“留心”、“加强”,并认为经文的意思是“人和神同行、实行神的旨意时,应当小心谨慎”。H. J. Stoebe, THAT 2, pp.567~568,则依弥六8和旁经《便西拉智训》(Sirach)十六25,三十五3的同一字,和三十四22,二十二8的相关字,而提出反驳。他表示,该字根的意思是“熟虑的、通晓事理的、深思的、谨慎的”,或是“运用判断力”。他说,该动词用于此处,整句的意思是“面临既定情况时,运用清楚、客观的判断力”。其实,两位学者所获致的结论相同。
B 咒诅应验(六9~16)
  弥迦现在关上了复兴的那扇门(六1~8),并公开宣判──耶路撒冷城将毁灭。以色列人已吃了太多从忘恩负义的树枝上摘下来的、不道德行径的死亡之果,所以必须灭亡。这则神谕可以很典型地分析如下:向耶路撒冷城讲话(9节);指控以色列人用变造的量器(10~11节)、说谎言(12节);大致上判决他们害病没落(13节);更具体地,遭受身体的苦楚(14节)和
  9. 此节经文遭到相当严重的损坏。被译为“敬畏你的名便是智慧”(NIV;和合:智慧人必敬畏
  10~11. 神指责
  12. 耶路撒冷城里的富户,包括王室、军事领袖,以及地主(参:摩六1~3;弥二1~3,三1~3、9~11)。行强暴(希伯来文作 hamas)和说谎言这一对相互呼应的词显示,富户们将律法扭曲为对己身有利,藉此欺凌软弱无权势的百姓。海格(H. Haag)指出:“有人认为被告应在法庭上经历 hamas(强暴),这比被告的行径还要不法,因为法庭应该是保障他们免于受 hamas 的地方。”79
海斯契尔(Heschel)则写道:“对我们而言,不公义伤害了人们的福祉;对先知而言,它是对于生存致命的一击。对我们来说,它是一则插曲;对他们来说,它是一场灾难,是对世界的威胁。”80
  13~15. 素来被忽略的那审判人的主,此时要依罪施罚(注意因此)。
  16. 耶和华再度指控(16a 节)并审判(16b
节)这城。这节经文是弥迦全书中,惟一提及以色列王名字的经文。恶名昭彰的暗利和亚哈,虽然年代比弥迦早了一世纪有余,但他们所犯的罪,在此却被当作离弃神(参:王上十六30~33)、奸恶、贪婪和不义(参:王上二十一)的代表。弥迦时代仍到处充斥着亚哈勒索、骗取他人产业的行径。因此意味着耶和华别无选择。罪的工价乃是死,无论是谁犯了罪都一样。约中的咒诅同时也警告以色列,将有来自外邦的羞辱(申二十八37)。
78 D. J. Wiseman, 'Weights and Measures', NBD, pp.1245~1249.
79 TDOT 4, p.483.
80 A. J. Heschel, The Prophets: An Introduction (Harper Colophon Books, 1962), p.5.
81 A. Ehrman, 'A Note on Micah VI, 14', VT 23 (1973), pp.103~104.
82 G. R. Driver, 'Linguistic and Textual Problems: Minor Prophets, II', JTS
39 (1938), pp.267~268.
83 D. R. Hillers, 'Treaty Curses and the Old Testament Prophets', Biblica
and Orientalia 16 (1964), pp.28ff.;参 F. C. Fensham, 'Common Trends in Curses of the Near-Eastern Treaties and Kudurru-Inscriptions compared with maledictions of Amos and
Obadiah', ZAW 75 (1963), pp.155~157; K. Baltzer, The Covenant Formulary (Basil Blackwell, 1970), pp.10, 14~15.
──《丁道尔圣经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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