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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研经丛书


申命记第十七章
被禁止的崇拜(十六21-十七7)
这里,申命记又回到了错误崇拜的主题,同时禁止了三项的活动。
(甲)败坏真正的崇拜(十六21-22)。祭坛是献祭给耶和华以色列人的 神的,但是坛旁的树木(或圣竿)及圣柱却是迦南人宗教的代表。竿是女神亚舍拉(Asherah),这名称因此可以用来指竿的象征,而柱代表男神。因此,这里描写的习俗是有意将两种宗教加以混合,而口是心非地崇拜以色列的 神。这实在表示出缺乏信心,因这样作意味着以色列人没有真正地信靠他们自己的 神赐给他们肥沃的土地和丰收。
(乙)残缺的献祭(十七1)。将有残疾的动物献给 神作为祭物是给
(丙)故意背教(十七2-7)。在故意参与异教崇拜的情形底下,这里提到一个极为严厉的惩罚。今天,我们完全晓得每个人都有宗教的自由,同时,在我们的法令中,也没有像这类的律法存在。然而,在摒弃申命记中像是专横和严苛的律法之前,我们需要先以当时情况的正确眼光来看所发生的事。第三节主要反对的是对空中神
同时,不论惩罚是多么严厉,第六节中却谋求防止任何无辜的人遭到处死。证据必须充份而确凿;任何人想对人提出一个严重的控诉,必须预备自己成为死刑的执行者及证人。
我们今日的处境极为不同,但是,这里一般性的原则却经得起时间的考验。最重要的是,倘若我们自称是在崇拜 神,那么我们就必须严肃地看待崇拜。
执法官(十七8-20)
这一段申命记讲的全是有关以色列人的制度,特别是执行制度法令的那些官长(包括国王)。地方的行政长官(我们这样称呼他们)已在十六章十八节中提过,而现在则是在为耶路撒冷的最高法庭制定法规(8-13节)。我们注意到这里再次提及那个独一的圣所(8节)。这不是作为上诉的法庭,而是一个上级的法庭(Superior Court),设立为处理各类特别困难的案件,其中有些案件可能是死刑。
这里提到两种官长──‘祭司利未人’和‘当时的审判官’(8节);其中的措辞可能是提示一个由数字利未人所组成的裁判席,以及单独一位的审判官(参12节)。裁判席的实际形式并不清楚;重要的是,君王在裁判席中没有地位。我们知道,君王确实在执行律法上扮演着一个重要的角色(例如撒下十二1-6:这一段是大卫宣告自己有罪;另见撒下十四章);同时,我们有理由相信,君王本身拥有巨大的权益有时会枉屈了正直。(王上廿一章记载一个为王者明显地存有私心的法律案件,虽然案中,他并未公然出庭主理审判。)将君王排除在外,申命记冷静而坚定地指出上级法庭应当秉持大公无私的原则,因为上级法庭的裁决必须是最终的,而且是不可更改的裁决(10-13节)。十二和十三节可能是在提示上级法庭的判决,有时会遭到藐视。
君主王朝是十四至二十节中的主题。这里对待君王的态度可以被描述为带着怨忿的,但另一方面,申命记也看不出以色列有其他型态的政治的办法。在本质上,这几节更像是对未来君王的一个呼吁,而非制定的法令(除十五节禁止以色列人立任何外邦人作为他们的君王)。特别是所罗门,他增添了许多的马匹和妃嫔(王上十26,十一1-3),朝向建立一个东方专制的王朝迈进。理想的君王应当和他的所有臣民十分亲密──他是他们的弟兄(15节)──同时应避免夸耀和贪婪。但任何人一旦身居高位,似乎很难避免自大,圣经对亚顿(Acton)所说‘权力使人腐化’的格言,将不会有异义;事实上,二十节对这点说得够多了,但在十八和十九节却提供了一个补救的办法。这补救同时包括了物质和精神方面:为人君者必须将‘这律法书就是申命记的法典,……抄录一本’,保存在他身边;藉着经常诵读,他就可通晓其中的内容,进而‘学习敬畏耶和华。”英文标准修订本很可能是对的,它道:为君者要‘为自己’抄录一份申命记,这样作当然能大大增加他对申命记中律法的印象。每位学生都知道,写比单纯地读更有助于记忆。然而,这里的意思可能是说,为君者应当拥有一册手抄本,这抄本无疑是由专业的文士代劳的(见新英译本和现代译本)。
这律法是给君王,因他的责任在确保这整个律法,在他统治的时期,都要被人遵守。但对每位基督徒而言,经常阅读圣经,以使我们牢记 神的旨意,这个原则仍然是有效的。十八节包括了一个词组,它间接地在为申命记这本书命名(见绪论──名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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