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道尔圣经注释


约翰壹书第三章
  三1. 提到“是
  2. 作者称他的读者为亲爱的朋友(agapetoi,“亲爱的”),因为这些神所爱的人,也是使徒所爱的。接着,在重复现在我们是神的儿女(无论世界承认与否)之后,他进一步思想我们将来如何,因为“我们既有儿子的身分,就期待会承受产业”(Alford)。起初他坦承,不知道这种产业的特性究竟是什么。我们现在的状况向世界是隐藏的,而我们将来的状况向我们也是隐藏的。使徒承认自己所知有限,是很值得注意的。他稍早曾说,“恩膏”会“在凡事上教导你们”(二27),这句话显然不能照字面解释。新约的使徒,就像旧约的先知一样,对神旨意的了解,只限于向他们启示的部分,无法超越(参:申三24;林前十三8~12)。因此,约翰在这里承认,蒙赎的人在天上的情形,并没有向他启示出来。既然如此,倘若勉强要猜测、窥伺神不想让人知道的事,就是无聊、是犯罪。这里言下之意为:只有当
  不过,这不是说,我们对于自己未来的情形一无所知。我们知道,当
  3. 约翰写到基督再来与我们最终状况的原因,不是基于神学,而是基于伦理。他像保罗一样,学习主耶稣的方式,从实际的应用来教导这个荣耀的盼望。在
32 NEB(“当它显现出来”)和 NIV 的边注(“当它让人知道时”),是采用 RV 的边注,和许多注释家的看法,将动词 phanerothe 的主词不当作是基督,而和前面的
ephanerothe 一样,是“我们将来的状况”。两者都可以。希腊原文中并没有主词。
ii. 基督过去的显现(三4~10)
  现在约翰开始进入道德测验第二部分的说明,这一次他将公义与基督过去的显现连在一起。圣洁生活是不可或缺的。他的论点不是取自期待主第二次再来──我们将看见
4~7节 8~10节
头一句词组: 凡犯罪的(4) 犯罪的人(8)
主题: 罪的性质是不法(4) 罪的根源是魔鬼(8)
基督显现的目的: 主曾显现,是要除掉 神的儿子显现出来,为要除
人的罪(5) 灭魔鬼的作为(8)
逻辑的结论: 住在
会持续犯罪(6)
  由此可见,持续在罪中与基督第一次显现的目的完全抵触;这里两度提到
a. 罪的性质:不法(三4~7)
  4. 凡犯罪的,约翰在说一项普世性的真理,没有一个人能逃避,也没有一个人例外。这一段(其实整封信也一样)充满这种原则性的话,直接针对异端者狂傲的假定,即:他们乃是一群入门的菁英,与一般百姓有所区别。基督教里从来没有两种尺度的道德。因此,本段中六次用 pas ho 一语,译为“每一个人”(包括负面的“没有一个人”),或“任何一个人”(二29,三4、6a、6b、9、10b),三次用简单的关系词 ho,译为“那人”,或“任何一个人”(7、8、10b节)。福音和其道德意义,都与所有人有关,不是只与某些人有关。
  接下来是罪的定义。凡犯罪的,就是违背律法;事实上,罪就是不法(anomia)。新约对罪还有其它的定义(如:罗十四23;雅四17;约壹五17);不过,这个定义却是最清楚、意义最深刻的;它绝非“稍嫌粗浅”(Dodd)。“罪就是不法”(亦即:故意违背神的道德律),这句声明将这两个词汇视为意义相同,几乎可以通用。每当提到其中一个,便可以用另一个来取代。罪不只表现在不理会神的律法,其实罪本身的性质就是不法。不法乃是罪的本质,而不是其结果。揭示出罪的丑陋之后,它的严重性就浮现出来了。异端似乎曾经教导说,对蒙光照的基督徒而言,道德是不值得重视的问题;今天我们常为罪找借口,或是婉转说成“个性的问题”,或是以文化的相对性来掩饰。约翰对罪的看法,却与这种低估的态度相反,他声称,罪不只是负面的失败(hamartia,罪,直译为“未中标的”,adikia,不义,则为偏离正确或公义),其本质是主动背叛神已知的旨意。认识这一点很重要,因为迈向圣洁生活的第一步,就是承认罪的真正性质,与其败坏。
  5. 约翰曾多次提到读者已经有的知识,并要求他们照它而生活。在这里,他提到的知识,与罪的性质无关,而是对基督的位格与工作的认识。他的意思是,如果他们对这些事有正确的看法,就会弃绝罪恶。
  6. 接下来则为逻辑的推论。如果神儿子永恒的本性是无罪的,而
  7. 约翰对这个题目第一部分的说明,以向他亲爱的小子提出严厉的警告作结束。“温柔的称谓,是因情况的紧急而来”(Westcott)。不要让人把你们带偏离正路。假教师是撒但──谎言专家──的工具,他们不但要在神学上领人走偏(二26),在道德上也大行诱惑。所以他们一定要有所防范。行义的才是义人,正如
b. 罪的源头:魔鬼(三8~10)
  约翰根据基督第一次显现,第二回作说明时,所采用的模式也相同。首先提到罪的严重性;接着讲基督地上使命的目的;结论为推理:要圣洁。但是这一回他的重点乃在罪的源头,而不在罪的本质;他又坚称,基督徒犯罪不但是不协调的,更是不可能的(9节)。
  8. 犯罪的是属魔鬼。在这第二个原则中,罪不再与它所违背的神的律法相连(5节),而是与它的源头魔鬼相连。
  倘若魔鬼工作的特色是犯罪,神子工作的特色则是拯救。神的儿子显现出来(又是 ephanerothe,如5节),为要除灭魔鬼的作为。希腊文的“作为”是复数,因为魔鬼的活动是多重的。
  9. 约翰又作出一项逻辑结论。他陈明两项令人深思的事实。第一句话说,基督徒不会持续犯罪,第二句则为,他不能继续犯罪。有些人认为,这些话(尤其因 AV 译为“不犯罪”与“不能犯罪”)是教导说,一个真正的基督徒,就是从神生的,本质上便不能犯罪。但是这种解释站立不住,除非我们肯说约翰会自我矛盾。在一章8节、10节中,他指出,那些否认自己在本性和行为上都有罪的人,是在自欺,又是以神为说谎的;在二章1节,虽然他说他写信的用意,是“要叫你们不犯罪”,但他特意加上说,“若有人犯罪”(显然这是有可能的),已有恩典之路为他预备,使他得到赦免。所以,约翰并不否认基督徒有可能犯罪,这是很清楚的。要调和他在第一章与第三章中的教导,就是要承认,他在各章中所要纠正的错误并不相同。诺斯底主义的附从者会得到不同的结论。有些人以为,他们既有了 gnosis,就是完全人;另有人则说,罪无关紧要,因为它无法损害蒙光照的人。两种立场在道德上都是败坏的。第一种人看不见罪,否定它的存在;第二种人不理会罪,否定它的严重性。对于前者,约翰宣告罪的普世性,甚至连基督徒也包括在内;否定罪就是说谎。对于后者,他宣告,罪与基督徒是不能并存的;犯罪的就属魔鬼。为了要推翻对手的这些特殊观点,约翰才以如此绝对的词汇来陈明基督徒的立场。
  那么,他在第9节所写,基督徒不犯罪,也不能犯罪,究竟是什么意思?仔细分析他的用语,我们便可以明白。他用了三个词。首先,他说,基督徒既住在基督里,就不会持续犯罪(6a与五18;hamartanei);这是现在式,表示固定的特性,好像“魔鬼”是“从起初就一直犯罪”(8节)。参 hamartanon 现在分词,用于6b节,而二章1节的两个动词都是过去式。第二句话说,凡从神生的就不会持续犯罪(hamartian ou poiei, 9a节)。此处所指的,并不是一项单独的犯罪行动,而是固定的犯罪习惯,由动词 poiein,行,可以看出;4a节与8、9节,用它形容“犯”罪,4b节则指“犯”法,二章29节、三章7、10a节,用它指“行”义。第三个词为基督徒“不能继续犯罪”(ou dynatai hamartanein,9节),那里“犯罪”是现在不定词,不是过去不定词。如果这里的不定词是过去式,意思就会成为“他不能犯一个罪”;然而,现在不定词则意指“他不能习惯性地犯罪”。在这一段中,约翰所要辩明的,不是基督徒不可能犯罪,而是罪与基督徒的不协调。如果连单独的犯罪事件都不协调,更不用说持续不已的犯罪了,那就成了“一种性情,一种积习,不止是某个行动而已”(Westcott)。
  这种“不可能”的理由何在?约翰的回答,是第9节的两句话:因神的种子在他里面,以及因他是由神而生。神的种子可能是集合名词,指神的儿女(参约八33;加三29),在他里面可以指“在神里面”。这样一来,整句话就可以译为:“神的儿女住在
  10. 这一节一方面是前一段的总论和结语,另一方面则成为下文的转接。约翰两次写到基督的第一次显现(三5、8),又两次写到他未来的第二次再临(二28和三2),在这段他则两次写到人的表现或本相的显明。虽然他说过(2节),我们最终的状况尚未显明,但是我们的现况却已经显现出来,亦即,我们究竟是神的儿女,还是魔鬼的儿女。两者的差异很容易看出,约翰的目的就是提供测验,使人能作出区分。只有两种人,再没有第三种;也不是只有一种。这样的“黑白分明”,不仅本身是真实的,也是必要的,因为,按照托德的说法,“诡辩术很容易证明,恶乃是善的一方面,错误乃是真理的一方面。但是,真与假、善与恶、对与错、神与魔鬼,都是对立的,不能修好。”我们的父不是神,就是魔鬼。圣经并没有教导神是全世界的父,只提到从一般而言,神是一切的创造者(徒十七28)。但是从灵性、亲密关系的角度而言,神并不是所有人的父,人也不都是
  成为神儿女的方法,在人这方面,是要相信或接受基督,在神的方面,则是赐下新生命(约一12~13)。同时,神的儿女(9节)和魔鬼的儿女(8节)可以由道德表现区分出来。“凭着他们的果子,就可以认出他们来”(太七20)。接下来,约翰从负面写,他心目中是那些犯罪、没有爱心的异端分子:凡不行义的,就不是神的孩子;凡不爱弟兄的也是如此。缺乏公义与爱心,证明缺乏神的生命。公义和爱心并非截然两回事。约翰加上第二句话,几乎有解释第一句话的意思。“爱是对别人的义”(Plummer)。既提到爱,就连到下一段的主题。
  我们现在可以回顾以上十二节(二28~三10),感受一下这段道德测验说明的说服力。如果基督第一次显现是要“除掉人的罪”,并要“除灭魔鬼的作为”,而且,在
增注:“神的种子”的意义(三9)
  托德(76页)举出许多例子,引自秘术小册、斐罗和诺斯底派的作品,其中都提到有神圣的“种子”栽在人里面。其中一部分说,神圣的原则存在所有人里面;一部分则说,只栽在好的灵魂里。无论哪一种说法,都谈到人的拯救即是这个种子的释放或救赎,因原来它被关锁在人里面。很可能约翰时代的异端教导类似的教训,说人里面有一种神圣的成分,他们称它为 sperma theou,神的种子;而约翰特地借用他们的这个词汇(就像他在二20、27等处所用的 chrisma,也可能是借用的)。即便如此,我们也不必认为他会赞同他们的神学。这一点从三个问题可以看得很清楚。第一,“存有神的种子”之人是谁?倘若异端教导说,神的原则已经住在所有人的里面,或住在“好的灵”里(Valentinus),约翰的立场则为:它乃是因着恩典栽于某些人里面,这些领受的人因此“从神而生”。第二,神的原则栽种之后,产生什么结果?约翰在本段中坚称,神圣种子的栽种,在接受者里面产生新的生命,这生命与罪对立,并藉公义的行为表现出来。第三,这个种子的特性为何?新约其它经文曾形容神的道为“种子”(彼前一23、25;雅一18、23;参:路八11)。约翰在此使用“种子”,是否也是指福音?奥古斯丁持此观点,而贝得、路德、亚尔弗得(他强调约五38是这个解释之“钥”)等人也采纳,近代的注释家则有托德。巴克莱对它也颇欣赏。托德的结论为,“‘种子’与‘道’这两个思想之间……已经证实有相当的关系”,而“当我们的作者讲到神圣的‘种子’,他乃是想到神的道,或福音”。当然,种子“存在”基督徒里面,是二章24节的余音,在那里,存留在他们里面的,是“你们从起初所听见的”。既然托德认为二章24节是指 chrisma(恩膏),他就以为 sperma(种子)与它完全一样,两者都指福音,前者指开始有这知识,后者“在人里面产生重生的性情,不再犯罪”。芬德烈也认为 chrisma 和 sperma 是相同的,但是他认为二者都是指圣灵,因他是真理与圣洁的制作人。以 sperma 和 chrisma 指圣灵,并非不可能,因为在第四福音书中,新生命清楚是由“圣灵”生的(约三6、8)。我们可能永远无法准确知道,约翰用 sperma autou 在指什么,也无法明白他的读者所了解的为何。但是,无论所栽种而存留的种子,是福音之道,或是圣灵,或是神赐下的性情(参:彼后一4),约翰的意思都是相同的,即:那是基督徒从神而来、超自然的生命,让他不再习于犯罪。
增注:约翰一书三4~9的解释
  注释家在解释这段时,感到十分困难,因此产生各式各样的说法。有一点很重要,即:我们不应当受主观看法的影响。解释的准则应当为:约翰想要教导什么,而非:是否符合我们对圣洁的经验。所以我们同意亚尔弗得的看法:“使徒明文的话语要抓紧”,不能使它“屈从”我们的方便。
  倘若,一如前面注释中对这几节的看法,约翰在这里并没有教导基督徒不会犯罪,也不是指凡从神生的人,就已达无罪与完全的地步(参一8、10,二1,三3),那么,他主张基督徒不犯罪,甚至“不能犯罪”,究竟是什么意思?对这个问题曾有七种答案。
  1. 有人尝试将这一段的“罪”定义变窄,限于基督徒“不能”犯的罪,或声名狼藉的大罪,或违背爱的罪(如奥古斯丁、贝德,和路德,根据第10节将“义”解释为“爱”),或与“轻”罪相对的“重大”之罪(罗马天主教的注释家)。这显然是以特例来解释。可是约翰心目中并没有这种限制。相反的,他一开始便将罪定义为“不法”。这一段所指的“罪”,是一般性的,而非特殊的个案。
  2. 另有人主张,基督徒“不能”犯罪,因为同一件事,在未信者的生命中被视为罪,但在相信的人,神却不以它为罪。约翰心目中根本不可能出现这种不合情理的想法。“罪就是不法”,谁犯都一样。此外,这种对道德的双重标准或看法,正像那些异端人士的诡辩,将继续犯罪视为合理。约翰声明,“凡犯罪的,就是违背律法”(三4),无论是基督徒与否。
  3. 有人不将界线拉在信徒与非信徒之间,却拉在信徒的旧性情与新性情之间。他们主张,旧性情可能会继续犯罪;新性情则“不能”犯罪。“所赐与信徒之神的性情正是如此。它不会犯罪,也不能犯罪”(Plummer)。但是,这种主张很容易被异端利用,就是约翰所反对的那批人;而且,将人的“性情”和他“本人”作这样的隔离,也似乎很难找到充分的圣经根据。我们的两种性情,可以在渴望与动力上区分出来,但是在动作上则不可分。加拉太书五16~17,将罪性的“渴望”与圣灵的渴望作成对比,并说两者“彼此相敌”;但保罗继续列出“情欲的行为”与“圣灵的果子”,他所看见的,并非两种“性情”的行为,而是一个“人”的行为,或是被罪性主宰,或是被圣灵主宰。这一点的应用十分明显。我们可以将自己里面的渴望作一番区分,知道有些来自罪性,有些来自圣灵。但是我们不能将自己的行为归于两种性情之一,彷佛自己与它无关。我们不能指着一项罪行说:“那是我的旧性情作的,不是我。”无论是哪一种性情鼓动我去作的,总是我作的,我无法逃避责任。不错,在罗马书七17中,保罗说:“既是这样,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然而,他在那一段中的目的,并不是要否认他自己犯了罪,只是要解释为何他的行为与意志正相反。所以,在这一段中,犯罪或不犯罪都是指人,而不是指他的性情。动词“犯罪”与“不犯罪”的主词,是“他”,一个人,而不是“它”,一种性情。在第9节中尤其清楚,约翰并没有写道:“神的种子在他里面,而它不能持续犯罪”;他乃是这样写:“神的种子在他里面,他不能持续犯罪”。这个翻译无疑是正确的,因为约翰接着说:“因为他是由神生的”。由神生的不是“种子”,而是透过种子栽植的那“人”;所以,有种子留在里面的那“人”,便“不能持续犯罪”。
  4. 对这段经文还有一个相当流行的解释,即:约翰所描写的不是事实,而是理想。亚尔弗得参照德国注释家杜斯特狄克的说法(他的注释相当倚重杜氏),采用这个观点。他主张,约翰在整封信中,都是“谈神生命的理想状况,这与在罪中的生命是彼此完全排斥的”。魏斯考特也说:“神子嗣的理想,与罪是互相排斥的”。托德与巴克莱都认为,这种看法是可能的,并且引用以诺书五8所形容新时代中的生活,来支持这个看法:“他们都将永远活着,并且永不犯罪,因他们不再将神的话当耳边风,也不再骄傲。”这个主张的论点如下:无罪将是未来世代的特色,而约翰相信未来世代已经来到(二8),所以他当然会主张基督徒是无罪的。马歇尔也选用这个观点,他又补充说,约翰对末世理想的陈述,“虽然在文法上是用直述句和事实的描述,但在逻辑上则是一种祈使语,或义务的陈述”(184页)。
  我认为这种解释很具吸引力,但却不够令人满意。约翰乃是在危机时刻写这封信。他所面对的状况乃是非常现实的问题;如果单提“理念”与“理想”,起不了什么作用。前诺斯底派的假教师,所提出的声明十分具体,约翰挺身而出,直指他们的声明为错谬,并称他们是说谎的。他一定需要提出相反的声明。倘若这些仅仅是“理想”,他的对手岂不是可以轻易将其打发,视为不真实、不实用、作不到的虚言?此外,约翰并非以理想主义者的身分说,在理想上,基督徒“不应当”犯罪。他的用语乃是实际的。他明白地说,基督徒不犯罪,并且也“不能”犯罪。
  劳罗伯反对理想化的解释,不过,他提出的建议也颇类似。他强调,约翰并不是像神学家一般那么冷静地在写作,而是“处在争辩甚猛的状况,身受激烈争论的压力”。他正在反对将基督徒的自由变为放纵情欲的人。所以他用了绝对式的宣告,“充满了圣洁的激情”、“针对无限制的虚假教条,作出无限制的反对”。因此,他的表达具有“明显夸大与过度强调”的色彩,只在“理论上……正确”。但是“理想”式与“理论”式的声明有什么区别?我们必须坚持,约翰是要推翻异端假教师的理论,他所举出的,并不是另一套“理论”──无论多真实,而是事实。
  5. 主张约翰是表达一种“理想”的人,大半又接着主张,其实这是相当实际的理想。因此,亚尔弗得引用杜斯特狄克(Du/sterclieck)的话说:“所有的注释家,……就是承认圣约翰观点具理想色彩的人,没有一个忽略一件事实,亦即:在实际生活中,凡从神生的人,其生命中都有某种完全可以应和‘不能犯罪’之理想的素质。……他们不犯罪,也不能犯罪,就如那属神的新生命是与一切罪完全相反,……而他们里面有多少这样的生命,就会有多少这样的表现。”探讨这种解释的注释家,多半集中于第6节所言,“凡住在
  这也相当正确。主耶稣在葡萄树与枝子的比喻中,曾清楚地这样教导(约十五1及下)。枝子是否结果子,要看它们是否留在树上。不过这个解释还不够尽述这段话的意思。它对第6节的说明很合适;但对第9节则不然。这两节有差异。第一,第6节说基督徒不犯罪,第9节则说不能犯罪。第2、6节将基督徒胜过罪的原因,归诸于他目前住在基督里,但第9节则归诸于他过去是由神生的,结果,神的种子就“留在”他里面。而神的种子留在我们里面,乃是长久的、不改变的,但我们住在或留在基督里的状况,却是不定的、会变的。简言之,“不犯罪”(6节)的声明或许可以依据他是否住在基督里而定;但“不能犯罪”的声明却是绝对式的,因为它的依据乃是由神而生的事实(9节)。
  6. 伊伯拉德对于何为重生之基督徒“不能”有意、故意犯的罪,提出一番解释。他写道:“一个真正重生的人,完全不可能故意或定意去做那些他明知神禁止的事。”他同意,基督徒可能陷入罪的网罗,但是罪“与他意志的倾向相反”,“他不能爱惜、宝贵罪,以犯罪为消遣”,或是“对神的旨意明知故犯”。从以上所引的句子可以看出,伊伯拉德强调基督徒的知识(或良心)与意志,并肯定基督徒不违背或不能违背这二者。正如罗马书七20所言,“基督徒不是犯罪,而是被罪折磨”(Besser,由劳罗伯引用)。加尔文的话也类似:“说他们不犯罪,是因为……他们不同意犯罪,而是在其中挣扎、呻吟,所以他们能真心地和保罗一同说,他们所不愿意作的恶,反倒去作了。事实上,他们‘不能同意犯罪’”(Tyndale)。
  约翰韦斯利的说法,也可能属于这第六种解释。在他的《浅论基督徒之完全》一书中35,清楚响应了约翰的第一封信,一方面提到“完全的爱”(四18),一方面在结论中说,“基督徒的完全,就在于不犯罪”(19页,意指约壹三6、9)。韦斯利说,他讲“罪”,是指“一般所谓的罪(亦即,刻意违背已知的律法)”。无意的犯法,则不能解释为“罪”,而“在今生之中并没有一种完美状态,能够完全避免这一类无意的犯法”(45页)。对这一点,我们的响应为,有意与无意的犯法是否能划出明显的界线,以及,神的仆人是否并不会有意犯罪。坎德利施问得不错:“它对大卫真实吗?”事实上,在圣经里面神的子民明知故犯的例子岂不是层出不穷?基督徒的传记也承认这一点。更重要的是,可否证明这就是约翰的意思?我认为做不到。他说,所有的罪都是“不法”,违背了神的律法。他并没有区分有意或无意、明知或无知的违法。
  7. 第七种解释为,基督徒“不犯”且“不能犯”的罪,是习惯性、持续性的罪。他或许有时会犯罪,甚至当时心思与意志都同意,但是后来则会充满忧伤和痛悔的灵(诗五十一篇)。因为,他的生命整个方向是朝着神和圣洁而行的。他的心思定睛在圣灵上(罗八6),注目于天上的事(西三2),不在地上的事(腓三19)。他的眼目一直集中在主耶稣(诗二十五15),将
  从约翰所使用的时态,可以明显看出这正是他的意思,正如第9节注释中的说明。这绝不是“文法的诡辩”(Dodd、Alexande),而是他的读者很快能领悟的意思。今天的语言学者也肯定这种解释,如“希腊文的现在式含有习惯、继续、不间断的意思”(Blaiklock)。因此 NIV 译为,没有一个真信徒会“继续犯罪”(6节),或“持续犯罪”(6、9节)。相反的,“他不能不断犯罪”(9节)。
  或许再回到约翰自己的话(约壹三4~9),简述他的论点,对我们有所帮助。这一段是两个对称的段落(4~7、8~9节)。每一段的开始皆陈明罪的严重性(其性质为“不法”,4节;其源头为魔鬼,8节);接下去提到基督显现的目的(“除掉我们的罪”,5节;“除灭魔鬼的作为”,8节);最后的结语是道德的推论,首先论到习惯性犯罪的不兼容性(不会“继续犯罪”,6节),接着则论到其不可能性(“不能持续犯罪”,9节)。
  这个论证是神学性的,基础为基督的拯救之工。
  但是,基督徒不单“看过、且知道”基督为拯救罪人之无罪的救主,他本身更是由神而生的。他的神学(基督论)使持续犯罪显得不兼容;他的经历(由神而生)使得这事不可能。在重生信徒内之神的性情,与一切邪情私欲相反。他不可能惯于犯罪。“我们是神的儿女,罪对我们既不正常,也不自然”(Dodd)。“信徒或许会跌倒犯罪,但却不会在罪中行走”(Smith)。
增注:约翰有关魔鬼的教导(三8、10)
  约翰认定魔鬼是存在的,且写到
  1.
  2.
  3.
  4.
kekritai,完成式),结果,
33 见增注,“约翰有关魔鬼的教导”

34 见增注,“‘神的种子’的意义”

35 1767 (Epworth Press, 1952).
B 社会测验的说明:相爱(三11~18)
  前一段的最后一句话,已经为主题的改换铺了路,由公义转成爱。在二章7~11节中,约翰简短地列出真基督徒社会测验的大纲,即:彼此相爱乃是新命令(但也是旧命令),是真光已照亮之新世代所具备的。现在,他要将内容加进这幅草图中,但所用的颜色只是黑与白。他在第10节中继续前文所提的明显对比,就是神的儿女与魔鬼的儿女;他写到恨与爱、生与死、杀人与舍命。这一段首先提醒读者,彼此相爱乃是最初他们所领受的信息(11节);下面立刻举出该隐的恨,他是这世界的模型(12~13节);接着形容基督的爱,并要教会将这样的爱表达出来(14~18节)。
  11. 异端以新奇的教导自夸;约翰在这里的呼吁与一章5节相同,乃是归回最初使徒所传的福音,这福音乃是公开的知识,与假教师所称私下隐秘的光照截然不同。他的读者若谨守他们曾听见的信息,就是从起初公开宣讲的,就必十分安全。约翰在对付跟随克林妥之人所犯的神学错误时,最注意的就是这一点。他写道,务要将那从起初所听见的常存在心里(二24)。如今他虽在阐明伦理方面的教训,却仍然提出同样的呼吁。亦参考二章7节。福音是不改变的。有关耶稣基督基督徒行为的真理,绝不可变更。在教义与伦理上,我们都必须回到起初,探讨使徒最初是怎么教导的,以及他们最初带领信主的人所拥有(二7,eichete 过去式)、所听见的(二24和三11,ekousate,亦是过去式)。那信息的重点,便是:我们应当彼此相爱(参三23,四7、11~12;约贰5;约十三34,十五12、17)。
i. 该隐与世界的恨(三12~13)
  提到我们所领受彼此相爱的命令之后,约翰立刻以该隐的行为作一反比。他的恨源自魔鬼,那恶者,结果出手杀人,而且非常残暴(劳罗伯将 esphaxen 译为“屠杀”)。这不单是“属魔鬼”一般性的罪(8节),而是特定的仇恨与谋杀罪,正如耶稣所说:“魔鬼……从起初是杀人的”(约八44)。约翰问道,该隐为什么要杀亚伯呢?不是因为亚伯很坏,正好相反:因自己的行为是恶的,兄弟的行为是善的。他憎恨的背后乃是嫉妒;这不是要多得恩赐的那种嫉妒,而是讨厌别人比自己公义,就是犹太祭司要置耶稣于死地的那种“嫉妒”。嫉妒-仇恨-杀人,是自然而可怕的顺序36。
  13. 该隐是世界的模型,到如今他的丑陋样式仍然展示在其中。“世界”是该隐的后代,所以如果世界恨我们,我们不要以为希奇37。该隐如何对待他公义的兄弟亚伯,恶人也将继续用一样的态度、手法,来对待义人,这是不足为奇的。耶稣曾提醒我们这一点(如:约十五18~19、25,十六1及下,十七14)。世界的恨,证明了其灵性的真相就是“死”(14节)。彼得前书四12以下也有类似的指示,叫人不要对世界的反对与逼迫感到惊讶。
ii. 基督和教会的爱(三14~18)
  从约翰对世界仇恨的说明,转到他对教会当有之爱的教导,让人松了一口气。他首先写到爱的证据:它能证明有生命(14~15节),接着谈爱的本质:就是舍己,对基督和教会皆然(16~18节)。
  14. 希腊文这一节的开头极富戏剧性,是用代名词我们(hemeis)。任凭世界去恨;我们不要恨,只要爱。不单如此,我们爱弟兄,就成了有永生的明确把握。在这一段光荣的肯定中,约翰与他的读者站在一起。我们知道(oidamen,“我们知道这项事实”)我们已经越过(NEB“渡过”)死亡,进入生命。成为基督徒就是一种复活,或苏醒而“出离”(ek)灵性之死,“进入”(eis)永生(参约五24)。新约非常强调爱,认为这是基督徒首要的美德,是圣灵第一个果子(加五22),是真实信心的记号(加五6),是基督徒三项常存之恩典中最大的一项,是永不止息的,若没有它,我们就“算不得什么”(林前十三2、8、13)。爱是有无生命最具体的测验,正如前面曾经提过,它是有否在光明中的测验(二10)。而反面亦成立:没有爱心的,仍住在死中,正如他“在黑暗中”(二9、11)。约翰的词汇中,爱、光明与生命是相连的,恨、黑暗和死亡也同样相连。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他提供我们察验是否有生命的证据,乃在于是否我们爱弟兄,而世界所恨的人,正是“你们,……我的弟兄们”(13节)。
  约翰对读者一般的称呼为“亲爱的”或“小子”,在这里却特地称他们为“我的弟兄”,是很恰当的。世界的真相不单显在恨,更显在恨基督徒,因为他们逼迫教会,就显出是与基督为敌。“你们为什么逼迫我?”同样,永生不单显在爱全人类,更显在爱我们在基督里的弟兄和姊妹。耶稣基督真正的跟随者──就是已经“出死入生”的人──非常渴望与其它基督徒相交。他们不会“停止聚会”(来十25),喜欢一起敬拜、祷告,谈论属灵的事;他们彼此之间的关系,则以无私、关怀的爱为特色。
  15. 现在约翰要证明,缺乏爱就是灵里死亡的的证据。他不是在否定杀人者没有悔改与得赦免的可能(耶稣为杀他的人能得赦免而求)。他乃是说明一项原则:取去生命就是丧失生命,凡杀人的,没有永生存在他里面,他现在与永远都不会拥有永生。若是如此──而约翰以此为定律,那么显然凡恨他弟兄的也就没有永生,因为恨人就等于杀人。这句话是对耶稣登山宝训的忠实回应(见太五21~22,参:太五27~28)。约翰将恨人的与杀人的视为同等,并不是夸大之词,“因为我们恨一个人,就是巴不得他死掉”(Calvin)。
  16. 在说明爱是生命的证据之后,他继续说明,爱的本质是舍己,而基督已经充分彰显了这一点,跟随他的人也要以此为特色。恨是负面的,要让对方受害,所行乃是与他作对,甚至到杀他的地步(“该隐起来与他的兄弟亚伯作对,把他杀了”,创四8,RSV)。爱则是正面的,要使对方得益处,所行乃是为了他,甚至到舍命的地步(基督“为我们舍命”,16节)。事实上,正因为“
ekeinos,NIV 正确地指出就是耶稣基督)为我们舍命,所以我们知道(egnokamen,完成式,“已经明白”)何为爱。这个表达法是约翰独有的(约十11、15、17~18,十三37~38,十五13)。它的意思不太像指放下,更像是把某件东西(如衣服)摆在一边,“放弃自己的一件东西”(Westcott)。事实上,在约翰福音十三4,它是用来描述基督将自己的外衣脱下。该隐是憎恨最明显的例子,而基督则成为爱的最高榜样。一个人的生命是他最宝贵的资产。因此,夺人性命是对他的最大侵犯,而为人舍命则成为爱人的最大表现(参:约十五13;罗五6~10)。因此,此处所列是终极性的对比:该隐的恨带来杀害,基督的爱带来舍命。事实上,真正的爱,agape,是自我牺牲。“爱是给予的动力”(Law)。
  但是基督的舍己不仅是将爱启示出来,让人佩服,乃是要成为榜样,让人跟随。我们也当为弟兄舍命;否则我们自称爱他们,就华而不实。我们“应当”这样做,这是基督徒的义务,因为我们属于基督,应当在每一件事、每一个行为上,都照着
  17. 不过爱不单只在最崇高的牺牲上显明出来,也可以藉较小的给予来表明。我们大多数人都不会蒙召作英雄式的牺牲,但是在平时却总有机会与有需要的人分享我们的财物(参:雅二15~16)。爱是“愿意舍下在我们生命中有价值的东西,以充实别人的生命”(Dodd)。从复数(“我们的弟兄”,6节)到单数(他的弟兄,17节),是刻意的,也是很重要的。“我们很容易对整个人类满腔热血,但却不容易爱某一个人,尤其是那些索然无味、令人生气、一无所有,或不受注意的人。有时博爱大众可能成为对个别的人毫不关爱的借口”(Lewis)。因此,约翰写道,若有一个人拥有世上财物(希腊文 bion),看见弟兄穷乏,他就不能视而不见。两项因素使他责无旁贷,正如那位好撒玛利亚人一样。第一,他看见弟兄的需要,“不仅是匆匆一瞥,而是看见,看得够久,能了解、体察整个情况”(Brooke)。第二,他有力量来满足他的需要。
  如果他不将自己所“拥有”的,用在所“看见”的事上,就是对穷乏的邻舍“没有怜悯”,这便可以确定一件事:他不能说自己里面有神的爱。正如杀人的就没有永生存在他里面(15节),同样,吝啬的人里面就没有爱(17节)。此处的属格也可能是受格,译为“对神的爱”(参:二5、15,四20);又可能是限定词、定性词,形容“像神之爱的爱”,“神的爱”(NEB)。但是最有可能是主格的,应简单译为“神的爱”(RSV)。神的爱已经在历史上藉基督的死彰显出来(16节;参四9~10);但它也(应该)住在我们里面。它不仅只在基督身上展示一次,而是要透过跟随
  18. 约翰这一段话最后的呼吁,不但是对读者说,也是对他自己说,而他在此又以亲昵的语气称他们为亲爱的小子;他提醒道,光是以口谈论爱是不够的。行为语言比话语声音更响亮。从本质而言,爱不是感觉,不是空谈,而是行动。如果我们的爱是真实的(在真理中),就必定是积极的、有建设性的(有行动的)。
  本段对于恨与爱的教导,可以简述如下:恨是世界的特色,该隐就是其模式;它的源头为魔鬼,结果为杀人,且是灵性死亡的证据。爱是教会的特色,基督为其榜样;它的源头为神,结果是舍己,且是永生的证据。
36 创世记在该隐与亚伯的故事中(创四1~8),并没有明确告诉我们,为什么亚伯将羊群中头生的献上,便蒙神悦纳,而该隐将土产中的果实献上,却不蒙悦纳。不过,却透露出该隐并没有埋怨的理由(6节);如果他作得“对”,他所献的祭应当会被接纳(7节)。根据希伯来书十一章4节,“亚伯因着信献祭与神”,所以“比该隐所献的更美”,既然信心总是对神的应许和命令之响应,我们可以假定,神已经将
37 见增注,“‘世界’的意思”

C 离题而谈确据与定罪的心(三19~24)
  这新的一段与前面的衔接,似乎是“真理”一字。约翰已经劝勉读者要“在真理中”相爱(18节),他立刻接着指出,我们知道我们是属真理的(19节)。凡是性情源自真理的人,行为才会有真理的特色,因此,我们借着“在真理中”爱人,就可以知道自己属于真理。ek tes aletheias 一语,也出现在约翰福音十八37。
  这一段的开始(19节)和结束(24节),都由“从此我们知道”引进(不过在19节,动词是未来式,gnosometha,但在24节则为现在式,ginoskomen),而探讨的中心则与全信的宗旨相同,即确据的教义。
i. 定罪的心,与如何平抚(三19~20)38
  这一段论到定罪之心的话,必须从整封信对确据的说明来解读。基督徒的确据虽然根基稳固,但是他的心有时还需要再得到肯定。NIV 和 RSV 将20节的第一句译为,“每当我们的心定我们的罪”,如果这个翻译是正确的,意思似乎是,基督徒满有确据的平静会受到搅扰,而这并不是很特别或极少见的经验。有时我们“良心”(NEB 将心如此翻译,不无道理)的责备是真的,但有时却是假的,是被那“控告我们弟兄的”(启十二10)所激动的。无论是哪一种情况,这种内心的声音不可以胜过我们。我们必须在
  这里的意思是,一旦我们知道我们是属真理的,我们就能这样做。头脑的知识可以使内心的怀疑得到平抚。但,我们怎样才能知道呢?这一节起头的从此,究竟是什么意思?在这封信中,这个词通常是展望下面要说的话,但是这里(和四6)则似乎是指前一段有关爱的讲论。“凡有爱心的,都是由神而生,并且认识神”(四7)。爱是最终的客观测验,看我们基督徒的自称是否属实;因为真正的爱,就是舍己之爱,对堕落的人性是很不自然的。惟有得着新生命,并有圣灵内住的人(三24,四12~13),才会有这种证据,而且它会藉“行为”显明出来。“我们可以指出具体的事──不是我们所说、所感觉、所想象,或所情愿的,而是我们已经做的事”(Law)。如果我们这样“在真理中”爱人(18节),心中就能满有确据。“爱的果子就是把握”(Westcott)。
  20. 这一节的文法结构不容易决定。参阅增注,“约翰一书三19~20的意义” 增
增注:约翰一书三19~20的意义
  这一段是“五里雾地”(Law)。大致上它的意思相当清楚,但是文法上则一团混乱,从一开始,注释家就感到很难解释。主要的问题有三,第一是动词“使平静”(peisomen)的意思,第二是20节的两个以 hoti 开始的子句,第三是“神比我们的心大”这句话。
  1. Peithein 通常是指“令人信服”,或“说服”(RV 边注),而下面会接着说明,要人信服的真理是什么。倘若这是此处的意思,有人便建议要加上一个子句,如:“我们是属真理的”(如:Plummer),而这略嫌牵强;亦有人建议用第二个 hoti 子句,“我们将在
  Peithein 的第二个意思是“使平静”,不过在新约中很少这样用,只在马太福音二十八14出现过。参马喀比二书四45。RV(“肯定”)、RSV(“重新保证”)、NIV(“使安息”),都赋予它这个意思。“我们将使内心的害怕与忧伤得到安宁与平静”)。
  2. 我们如何翻译两个 hoti 子句?第二个 hoti 必须译为“因为”,而非“即”。这样,神的至大就不是我们要令内心信服的真理,而是藉以平静内心的真理。
  第一个 hoti 子句也可以视为“因为”。若是如此,“我们的心若定我们的罪”,就是附属子句,几乎像在括号中,而第二个 hoti 则接上第一个子句。不过,这个结构太笨拙,而在括号内的子句也不够长,不足以接上另一个 hoti。AV 看出这一点,所以没有将第二个 hoti 译出,而有些抄本也的确没有这个字。另一个方法,是以原文为 ho ti 而非 hoti,这两个字再加上 ean,所形成的结构有“无论何时”(RSV 与 NIV)、“无论什么”(RV、Westcott、Law),或“无论何事”(NEB 边注)的意思。大部分现代注释家都采用这个办法。它保持了第20节(“无论何时我们的心定我们的罪”)和21节(“若我们的心不定罪”)的对比,而这种对比在全信中相当常见(如一9~10,二10~11,三7~8,四2~3)。
  3. 第三个问题为对神的描述,“比我们的心大”。这样描写神,“是因为
ii. 不定罪的心,与其福气(三21~24)
  约翰从定罪之心的诅咒与其平抚,转而来谈一颗得着平静的心,或不定罪的心,是何等蒙福。这种福气不单在于其本身,就是良心不受干扰的安静,更在于其结果,就是与神相交:是自由的、不受限制(parresian),又是主动的追求与经验(pros ton theon,在神面前)。有关 parresia 的意思,请参阅二28的注释i. 基督
  22. 这里提到不定罪之心的第二个福气。我们不但有把握可以借着祷告亲近神(pros ton theon),并且知道
  这个简单而无限制的应许,当然应当参照圣经其它的地方来解释,看那里祷告蒙允的条件为何。如果要神垂听祷告,必须“照
  23. 如果我们要祷告蒙允,就必须遵守神的命令,那些命令又是什么?基本上,只有一个命令(这个字是单数),包括相信基督与彼此相爱。这几封信中以不同的方式表达出相信的含义,就是单纯的“承认耶稣”(四3),相信并承认“耶稣基督”(二22,五1;参:约贰9)或“子”(二23);较复杂的表达法则为,相信“耶稣是神的儿子”(四14,五5),以及“耶稣基督是成了肉身来的”(四2,约贰7)。但这里却作了全面的信仰告白,即:相信(希腊文这里没有介系词,不像五13;只用简单的与格)
  命令的第二部分就是,我们应当照
  24. 这里所提互相“住在里面”的观念──我们在
  借着这一节,约翰将本书信前三章逐一出现的不同绳索结合起来。除非一个人能顺服约翰所阐释的这三项基本命令,就是相信基督、彼此相爱和行为公义,否则他就不能说自己住在基督里面、基督住在他里面。“住在基督里”不是一种神秘的经历,随便什么人都可以说自己拥有;它不可或缺的同伴,乃是承认耶稣为成了肉身的神子,并能持续过圣洁与相爱的生活。他的结论为:从此我们知道,
21.
38 有关语言学和文法方面,见增注,“约翰一书三19~20的意义” 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