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道尔圣经注释


以斯帖记第八章
Ⅸ 亚哈随鲁扭转局面(八1~17)
A 填补空缺(八1~2)
  罪犯的产业归属王家,这种做法大有证据的。有关耶洗别的记载为其中一例(王上二十一7~16);其次,波斯大利乌王朝也有希罗多德的记载可考149。哈曼的例子也是援引这个条例。根据创世记三十九4,家产这词是指属于他的一切东西。因此,这里是指哈曼的所有家业。国王把它全给了王后以斯帖,作为补偿,也是善意的表示。末底改这时亲自得偿了,因为哈曼所加给他(着王服、骑御马)的荣誉,不过是暂时的,非实质的。这时,他与以斯帖亲属的关系,也是以斯帖保护者的身分,使他得王恩宠,取代了哈曼的职位,被封为首相与总管。国王把戒指赐给了他,表示他有合法权代表国王行事(参三10)。至于以斯帖,她需要一个家业管理者,就委派了末底改。这样,哈曼全然地溃败了,被他原想毁灭的人取而代之了。
149 The Histories iii. 128~129.
波斯人 Oroetes 背叛
Polycrates 被刑罚处死,他的钱财充公,交到书珊去。
B 翻转圣旨(八3~14)
  3. 犹太人是团结同心的,对哈曼所要毁灭的千万犹太人,她是忠贞不二的;因此,以斯帖继续请求。这次她俯伏流泪哀求,希望可以打动王的心。第二次筵席上她已经提及她的本族,为他们求情了;不过,那时国王显然一心只想到王后的安危(七3~5)。这时,必须趁机推翻哈曼的谕令,拯救犹太人。她知道哈曼的谕令引起何等的恐慌,所以绝不能再耽延了150。若果这时不打铁趁热,只庆幸自己已过了难关,却不顾同族的安危,是相当自私的。以斯帖与民族共存亡的心志,要救他们脱离死亡,可看出她深受先知们的典范所影响(特别参
  4~6. 王的金杖准许以斯帖起身,有如英国封立爵位一般,得以站立在国王面前。既得恩准,她就提出了她的请求。在七章3节已用过其中两个惯用词组;这里她又用了两句,可见她对这进一步的请求,有几分犹豫,我若在王眼前蒙恩,是争取当前的机会,她在善变的国王眼前正蒙恩宠。因为要推翻波斯已颁布的法令(推翻,赛五十五11作“使转回”之意),是绝不可能的。因此,以斯帖避免用法令的字眼,而强调是哈曼的作为。当然,谕令颁发出去是用王的名字,而王对这阴谋却毫不知情。
  我何忍见(字面作“我怎能……”),以斯帖重复使用这话,表示她对别人苦难的同情是何等地深邃。这年轻的女子,富贵万千,有着金钱所能买到的一切,竟把自己放在本族人的地位上,愿意冒着丧失一切的危险,要解救同胞脱离危难,实在是十分令人感动。
  7. 当时末底改也在场,是不容置疑的,因此这里连同他的名字一起说。国王说明他已处理了这件事,表明他对王后以斯帖的同情,及他对犹太人的爱护。要下手害是“谋害”的惯用语,在诗篇五十五20及但以理书十一42,也是这译法151。
  8. 现在你们可以……写,这主语是多数的“你们”,在希伯来文中原不用写出来,这里不仅把所包含的人写出来,更是摆在句子的前头以强调。这话是把权力交给以斯帖和末底改,一同草拟谕旨,用王的印颁布出去。虽然王的谕旨一颁就不能更改,但可以用同样的权力再颁一个谕旨,把上一次的收回。国王自有办法达其心愿的。
  9. 这一节看出作者喜欢重复以上的一些字句,构成互相对照的景况。在这里他用哈曼原先谋害犹太人的谕旨,与三章12节所记载一段长长的告示一样,只改了名字、日期及目的,另加上一章1节的字句。这就看出官场的兴衰,霎时得势,颁布谕旨;霎时溃败,被人取代。对照一下两处经文所载的日期,一月十三日及三月二十三日,其中时间并非一般印象中那么短(参五1,六1、14,八1)。西弯月(sivan,巴比伦文 simanu,指第三月,即今历之五、六月),旧约中只有这一次提及。被掳归回后,巴比伦月分名称已被犹太人沿用了。
  末底改负责撰写这谕令,由王的书记抄写、翻译成国内各种语文,正如哈曼起初做的一样。不同的是,这次还有希伯来文,送往各省犹太人。
  10. 关于波斯的“皇家邮政”,有几个字眼相当含糊,因为是用希伯来文把波斯的专有名词,用音译转过来;不过,一般意思仍是明显的。驿卒(希伯来文作 rasim)是三章13节用的字眼,不过这里加上对马匹的形容,是驿卒可以骑的马。所用的字 rekes,是个集合名词,见于弥迦书一13的快马套车,又见列王纪上四28(五8希伯来文)特为所罗门王运来的快马。因此,这些马相当于现今的赛马,是御马(即皇家马所生的)。至于希伯来文末后一字 rammak 的意思,却不大明朗。总之,显而易见地,末底改尽力、尽快把这新的谕令颁布出去。
  11. 这信上准许犹太人
  这一节引起不少意见,认为犹太人要杀掉波斯国之民,就是他们遭放逐所在国的无辜妇孺,于是引起道德问题的争论,这书亦因此被禁。新英文圣经、耶路撒冷圣经,及现代中文译本的译法,完全消除任何疑点(正如 RSV),明明白白地支持流血杀戮的见解,要把全国百姓杀戮复仇。例如现代中文译本说
  上面已经指出,哈曼的谕令(三13)反映在末底改的谕令上,有些字眼相同;不过,那不相同之处,也不可不察。三章13节的意思十分清楚,全无疑点。“杀戮灭绝”的对象很清楚,是“犹太人,无论老少妇女孩子”。至于八章11节,要“杀戮灭绝”的对象是“那要攻击犹太人的一切仇敌”,“攻击”这动词的对象则是他们和他们的妇女孩子153。这是新国际本的译法与诠释,也是经文很明显的意思。虽然犹太人这行动所带来的道德问题,引起多人反对,至少反对的理由不可能以这一节的字而作根据。这一节通常引起很多误解。
  12. 一日之间。这样的杀戮行动很容易演变成不可收拾的战乱,所以说明限期是“一日”,就有了界线,流血也有了控制。
  13. 抄录一词见三章14节注释 C 
  14. 这里强调传讯将谕旨颁布到各处各方,十分快速。而书珊城就更不会耽延了,因为谕旨发源于此,是波斯皇朝首府之所在。
150 Paton 举例说
151 Hayim Tawill 指出,Akkadian 的成语与这里的意思正好相合,见 "Two Notes on the Treaty Terminology
of the Sefire Inscriptions", CBQ 42 (1980), pp. 30~37.
152 L. B. Paton, ICC, p. 274; B. W. Anderson, IB, Ⅲ p. 866; C. A. Moore, AB, pp. 80f. 见解相同。另一方面,L. E. Browne(PCB, p. 384)认为并非授权犹太人谋杀波斯妇人及孩子,“虽然文法上两者都通”。
153 Robert Gordis 在 JBL 95 (1976), pp. 49 ~ 53, "Studies in the Esther Narrative" 他认为八11的“(要攻击)……仇敌和他们的妻子儿女,夺取他们的财产为掠物”,应该用引号分开,因这是由三 13 引用的字眼,表示这是原本颁布的谕令,如今犹太人可以反抗这谕令以自卫。
C 犹太人大孚众望(八15~17)
  这一章最后几节与三章14~15节刚好相反,那一次哈曼的谕旨所引起的,是一片惊惧。
  15. 首先,书珊城的人民,不只是犹太人而是人人欢迎末底改作首相。人们并不因一个少数民族的外人当了首相而不悦,反而欢呼快乐,十足地支持他。他所穿朝服的颜色,是王室的颜色,又有大金冠冕154,表示他仅次于国王之下。
  16. 犹太人对这份谕旨与哈曼的谕旨之反应对比,十分鲜明。上次是“大大悲哀,禁食哭泣哀号”(四3),这次是光荣、欢喜、快乐而得尊贵(RSV“光荣”作“光”)。“光”的象征用法已经十分通行。
  17. 其次,谕旨所到之各省各城,人人欢乐。外邦雇主给了一天假期,因他们获得消息之后,对犹太人十分体谅,让他们可以庆祝一下。惧怕犹太人,可能是由于宫廷中有一位犹太人主持国政,使全国人民都怕犹太人三分。末底改证明了他有本领改变不能改变的,人们一方面甚为敬佩,但也对将来存着疑惧。他们觉得将来犹太人会占优势,所以也入了犹太籍。旧约惟有这里提及其他国族的人转入犹太籍,新约则在第一世纪有许多这样的例子(太二十三15;徒二10,六5,十三43)。不错,律法上也容许外邦人住在他们的圣地上(利十九33~34),先知们也预见全地万族的人,投奔主的国(赛二2~4,四十九6;耶三17;番三9;亚八22~23 ……等等)。不过,惟独这里用这个动词,表示他们“宣称自己是犹太人”。到底用什么途径则不得而知了。犹太人的宗教,显然与民族不同一回事。
  第三章提及哈曼高升,这一章则记载末底改不但踏进哈曼的尊位,作国王的首相,并且同样把持大权。所不同的,是末底改更加成功,更得犹太人及外邦人的喜爱,带来欢乐而不是愁苦。
154 希伯来文的“冠冕”一字,全部都来自“裹头巾”一字,字根的意思是“围绕”。C. A. Moore 译 tara 为“turban”(裹头巾),并指出
增注
  对现代人而言,读以斯帖记最大的困阻,在于道德伦理的问题,是这故事特有的情节所产生的。基督徒遵从基督的教训,怎能对这故事结局的残杀表示欢欣呢?我们的文化传统已接纳了善待仇敌的观念,正如十六世纪的格言所说
  首先,要看看两组同一来源的英文字,会有点帮助而且很有趣。Avenge(v. 报复)及 vengeance(n. 报仇)是从法文来的,而根源则出自拉丁字 vindicare。可是英文也有一个“vindicate”相同的字,直接从拉丁文而来。这两字虽然源始共通,却并非十足同义。“vindicate”(辩白)的寓意完全是正面的、可取的,例如
vengeance 两字,则带有一种出于憎恨的情感反应。字眼的色调,影响我们对上下文的理解,这里的经文正是这样。有一释经者解释以斯帖记八13这样写着
  细读旧约用到这个字的三十来节经文,可见它的确用来作个人复仇之意。参孙发誓必向非利士人复仇雪耻(士十五7),并祷告求神使他可以达成此愿(士十六28)。扫罗也决意向非利士人报仇(撒上十四24,十八25)。不过,这种念头一开始就违反神的心意,甚至该隐也被保护,免受暴力残害(创四15)。拉麦倚恃这一项应许,虽然不义地杀了人,仍自以为可保安全(创四23~24)。结果是再也没听过他的音讯!此外,若主人处罚奴仆至死,他必“遭报”(出二十一20),这动词在此具法律意味。
  用这个动词的经文中,超过一半以上是以神作主语的,或是神指派
  神胜过罪恶的另一个方法,在诗篇八2可见(参
  旧约对这字眼的用法很清楚,个人恩怨不可成为暴力寻仇的动机。神会透过审判官处治行恶者,
  基督教的教训“不可以恶报恶”(罗十二17),以及正面的“要以善胜恶”(罗十二21),是最高的标竿。然而基督教历史流传至今,要在国家实行这标竿,依然找不着窍门。既然如此,我们对以斯帖记八章犹太人的行径,若存任何自义的判断,都是说不通的。我们也该问问自己,若有凶恶势力要毁灭我们的国家,我们会怎样反应呢?我怀疑我们会态度轻忽地处理,正如对以斯帖的故事一样,不够认真。我们的景况实在更可怜。犹太人一直以来,仍活在同样的威胁底下。
155 Paul Haupt, Critical Notes on Esther, AJSLL 24 (1907~08), p. 161.,转载于 C. A. Moore, Studies in the
Book of Esther.
156 C. A. Moore, AB, p. 81.
──《丁道尔圣经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