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珠圣经注释


罗马书第七章
7:1-25
因信称义的另一含意 ── 脱离律法
1-6 婚姻关系的比喻
按犹太人和罗马人的法律,夫妻间一方如去世,婚姻盟约便失却效力
,之后的嫁娶再不受约束。同样,人本来被律法所约束,但因联于耶
稣的死,现在已与律法解除了关系(“在 ...... 律法上死了”)。不独
如此,信徒因联于耶稣的复活,可自由的归属主。由于这关系的转变
,信徒不用因律法的引动而生出恶念与致死的恶行
(见7-8) , 反能
在圣灵里用新样式服事神、结出善果。
6
“仪文的旧样”:即旧约的明文规条。
7-25 律法与人内在的罪
本段针对4:15及5:20所引出的问题 ── “律法是罪吗?”
保罗在此表明错不在律法,而是在人的罪性。
7-13 良善的律法成为人犯罪的媒介
本段采用过去式时态,当中的代名词“我”有解释为保罗少年时代的
情况、法利赛人时的光景、或是泛指世人(在亚当里)的普遍经历。
无论如何,非因律法,人就不知什么是得罪神的事;正因有“不可起
贪心”的诚命 (见出20:17) , 贪心不但没被消灭了,反倒从隐藏死
静处带出来。
11
“引诱 ...... 了我”:保罗可能借用伊甸园里蛇引诱人犯罪一事
,把“罪”性拟人化。
12-13 如果没有罪,律法对我就不是一个毁灭的权势。但罪借着良善
的叫我死,就更显出罪的穷凶极恶来。
14-25 人内心的挣扎
此段采用现在式时态,描写保罗信主后(初期或一向)的情形,或泛
指“亚当在人里面” ── 世人或信徒单靠自己
── 的经历。律法是
良善的,却无法助人为善;律法不是罪,却无法阻止人作恶。罪把历
来人类罩在一个可怜无助的处境中,人是身不由己、软弱的。
14-17 人莫名其妙的行自己不愿意的事。
18-20 重复14-17的论点 , 表明人虽立志行善,但身不由己地行起恶
来。
21-23 承接17与20,指出人里头罪的律与向善之律争战,且占上风。
“里面的人”:指在基督里新造的人(参林后4:16; 西3:10)。
24
是痛苦的呼喊。
“取死的身体”:指与生俱来的、受制于罪与死亡的身体及心
灵(全人)。
25
下半节是7章的结论,上半节则是预告第8章的内容。
思想问题(第七章)
许多犹太人相信人与生俱来有两种倾向,一向善,一向罪。
他们认为只要多读圣经、坚守律法,就可应付罪恶的冲激。
保罗是否同意这看法?道德的规范可否叫人脱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