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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研经丛书


历代志下第十二章
罗波安式微(十二1-16)
经过三年稳固局面之后,罗波安带领犹大背道。在这里与扫罗有可以发觉到的相似。第二节的‘不忠’(译按:中文本译作‘得罪’)与应用于以色列第一个王的是同一个词(代上十13。译按:中文本译作‘干犯’)。所以,罗波安已进入在他统治下可以称为‘扫罗’时代中;与他‘遵行大卫和所罗门的道’的最初阶段有明显的差异。而且在后果上也有明显的差异。虽然顺服曾经得到繁荣和强盛,背道的结果便丧失那显示罗波安成功之坚固城邑,与大部分指定由他护卫的土地(4节)。在他的丧失方面也似扫罗,但是在他的获得方面则似所罗门。就历代志来说,那些原则并没有改变。
(甲)首先,罗波安的式微令我们不禁要问:他犯的罪是甚么性质。列王纪上十四章廿二至廿四节,指明是卷入偶像崇拜。历代志作者可能假设这是他‘离弃耶和华的律法’(1节)的一个明显的含意。不过,他集中于个人对 神不忠或叛 神的概念上。抛弃个人的委身,便必然投向在这里陈述的罪的概念中。从第五节便清楚表明了──耶和华在一句不可忽视的词组中宣布,
(乙)罗波安因醒悟过来并且悔改,便作了某种程度的改过。他‘自卑’(6节),这是 神已应许会用赦免来迎接(七14)。可能在王犯的罪中有极多是自恃。第一节表明他一强盛,便离弃耶和华。也许他已经学会了他的教训,知道没有强盛不是 神赐的。这种教训已经充分指明过。罗波安必定具体地记取这要点。所以,在悔改时他承认‘耶和华是公义的’,或是‘拥有权利的’(6节)。在这里悔改的性质,可以视为与罪的性质相应。因罪是个人背叛 神──荒谬而又极可憎的含有 神没有权利作为个人生活的主──所以悔改包含肯定
(丙)罗波安悔改的结果,耶和华便使他‘略得拯救’(7节)。这拯救似乎等于宽宥了耶路撒冷;但也似乎是指罗波安在与示撒的关系上,保持附庸国家的地位。从埃及的历史知道这位示撒便是舒善一世(Shoshenq I),他留下他自己这次特别袭击巴勒斯坦的记录。历代志的记载,比列王纪上十四章廿五至廿八节的记载更加详尽,曾被人认为从历史来看是不可靠的,直到发现了一些有关的特细详情,特别是有关苏基人(3节)的记载,作为合理的埃及的背景。这样看来,这段经文表明历代志在关于早期的圣经数据方面,至少接触到一些重要的史料事实。
比那些史实详情使我们更感兴趣的,是对罗波安部分地恢复其幸运的那些史实的解释。‘略得拯救’这词组,并不排除 神现在向王显示恩宠是有所保留的事实。其他的详情则指出致使贫乏的事实。示撒掠去殿中的宝物,是三个世纪以后尼布甲尼撒最后的掠夺的先兆。金盾牌用铜盾牌来代替(9-10节),表明罗波安所陷入的困难。十二节‘在犹大的情况良好’(直译)这句话并不如标准修订英译本那样明显。较佳的译法应作‘在犹大中间也有(些)善益的事’(译按:与中文和合本同)──那就是有些补救的特色。这一切,从整体来看,祗是作为罗波安朝代在他对耶和华的忠诚上并无成就的婉转说法(请比较14节)。在一个朝代忠诚的程度有限度,所得的作为报赏的福气也是有限度的。第八节──‘好叫他们知道服事我,与服事外邦人有何分别’,这句颇难解的话,暗示有一种中途的安排,否认罗波安是不搀杂的单纯自由地服事 神。也可能还含有比较的暗示。让罗波安统治下的犹大尝尝服事埃及的滋味,才能更好地感激和愿意真实与 神建立主仆的关系。
(丁)历代志对人的功积与 神赐福之间的关系的全面陈述中,在这里进入警告的阶段。罗波安的事例,已清楚显明历代志作者是多么关注顺服与福气、背逆与贫乏的密切连系。假如我们对罗波安的记载作冷静的观察,我们可以认为他很少有继续寻求,以使自己有可称赞之处。作者极力表明这一点也是他处理其他君王的模式。
这个问题是对人生经验的种陈述,对于现代读者听起来既不真实,也不是圣经整体所采取的观点。例如,约伯记的作者和诗篇七十三篇的作者都知道,在公义与福气之间并非时常都有直接的连系。而且耶稣自己不含糊支持后一种观点(约九2-3)。
这样,我们怎样才能把历代志作者的这个中心信息,应用在自己身上呢?他对圣经异口同声赞成的、强调信实与福气之间的连系,在那些方面是一致的?约伯记,诗篇七十三篇,新约(最后,甚至传道书,在传十二14的地方)都断言这一点。基督徒读者从新约知道的公义与福气,罪与刑罚的方程式,只在来世,在普世之大审判中,才有最后的解答。历代志作者并不知道这一点。(自各方面观之,旧约其他作者们也都不知道──因此约伯和诗篇七十三篇的作者都感到困惑。)而且,就是为了这个理由,在他看来全部剧情说明都必须在每一个人今生的生活中上演。从我们现在的有利的地位上,能比他对这问题的狭窄观念看得更远,所以我们不致犯法利赛人的错误(约九2),把每一样人生的不幸归咎于特别的罪。然而,我们不应设法规避历代志再三地述说的原则,就是 神确实期望人要信实,而且最后的算账必然会来临的(请比较罗二6)──故需要牢记:这卷伟大书信的中心,即那唯一既为 神接纳的义,乃是耶稣基督的义,见罗马书三章一至六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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